第B05版:律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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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3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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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票务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虎

合理公正的票务市场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及相关部门共同营造和维护。

我们一方面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另外一方面,应当支持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向工商机关、消费者协会投诉,甚至提起诉讼。??如今通过网络购买演出票、电影票已经十分普遍,但网络购票存在退票难甚至不予退票等问题,引发不少消费者的质疑。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根据该规定可知:对于网络上销售的商品,消费者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是原则,而不能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则是例外。

除了法律明确列举的几种情况,考虑到实际经营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根据这个兜底条款,除法律明确列举的商品外,其他商品也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是有两个限制条件:1、商品性质特殊;2、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了确认。

商品性质特殊如何理解呢?笔者认为应该参考法律已经列举的四种例外情况进行理解:1、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体现了消费者本身独特的需求,一旦退货将导致别人无法使用;2、鲜活的商品很容易变质腐败,商家无法进行二次销售;3、第三种例外情况具有商品交付不可逆的属性;4、报纸、期刊具有时效性,而过期的报纸、期刊只有贱卖的命运。

这四种情况还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一旦商品退回,经营者无法进行二次销售(或者说二次销售已经不具有意义)。

另外,适用该兜底条款还必须有一个程序性条件:消费者对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进行了确认。

所以, “不予七天内无条件退票”是否合理应该从以上的两个方面审查。

首先,对演出票是否属于特殊商品进行审查。即如果退票,他人还能再使用吗?

笔者认为,票务问题跟时间有一定的关系,即演出票具有时效性,这跟保质期理论相似。如果临近开演前退票,将影响票务经营者的二次销售,还有可能提高票务经营者的销售成本。

因此笔者认为,演出票在一定时间内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是合理的,但是如果所有时间段都限制消费者退票则于理无据。

究竟该如何划定合理退票的时间段呢?这应该跟演出票的种类、性质有很大关系,若因此产生纠纷还需要法院或者其他裁判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其次,对消费者在购买演出票时是否存在确认程序进行审查。如果不存在这个程序的话,票务销售平台即使对消费者进行了提示也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至于有的网站声称高额退票费是为了防止  “黄牛”炒作,并不能作为 “不予七天内无条件退票”的理由。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消费者刘某和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大麦网系其旗下的票务销售平台)因退票引发的票务纠纷分别做出了一审和二审判决。

在两份判决中,法院均认可演出票的时效性和有限性。基于演出票的时效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销售的演出门票,不同于一般的通过网络销售的商品,对于演出门票而言,其系记载了演出名称、时间、地点等内容的观演凭证,并不会因为确认购买在先、收取门票时间在后而影响消费者对于演出信息的认知,进而影响消费者对于是否购买门票的判断,故应当认定消费者在确定购买门票之前,对于涉案门票所对应的演出信息已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合理公正的票务市场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及相关部门共同营造和维护。

我们一方面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另外一方面,应当支持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向工商机关、消费者协会投诉,甚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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