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律师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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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3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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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拆迁分房 表述含糊不清仓促起诉告负 再审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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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  李维世

2016年初的一天夜里,我接到一个电话咨询。当听到对方说,这是一起一审败诉的案件时,我的心当即凉了大半,因为二审想要翻案是非常困难的。

随着王女士的继续讲述,我已近乎绝望,因为王女士上诉后无力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只得申请撤诉,近来思前想后又觉不甘心,便在网上搜索相关信息,得知我擅长办理拆迁案,才来电咨询。

但此时,一审判决早已生效,这起案件只能尝试再审了。

老宅拆迁二姐意欲侵吞

王女士全名王灵秀,有兄弟姐妹共六人,其余五人分别是大姐王清秀、二姐王锦秀、大哥王全修、二哥王全亮和三哥王全壮。

父母在世时,有一套两层楼的私房,产权人为老两口。上世纪九十年代,父母相继去世,产权人一直未作变更。二姐王锦秀一家三代九口人和王全壮居住于此,已无多余的居住面积。

因此,一向谦让的王灵秀与前夫离婚后,便与儿子孙兴一同租房在外居住。但孙兴的户口在这处私房里,此外还有王锦秀一家三代八口 (第九人史颖的户籍在外地)以及王全壮,共计十人。

2013年9月,老宅所在地块开始动迁签约,王锦秀将兄弟姐妹都召集至动迁组,商讨拆迁利益分配事宜。

动迁组经办人称,王全壮由于户籍在册且居住于此,得一套房毋庸置疑;王灵秀虽不居住,但他处无房且居住困难,也可得一套房;儿子孙兴8岁时享受过福利分房,本无权得房,但考虑到户籍在册,可酌情给予一小套,但需补差价。

兄弟姐妹中的其余三人在王锦秀的软磨硬泡、连哄带骗下,承诺只得18万元。

于是,经办人应王锦秀的要求,起草了一份 《承诺书》,全文如下:

“共有人共同协商一致,对该房屋的补偿款,每人应得18万元,其余款项由有实际户口.实际居住人协商后,向动迁组根据有关规定购房,等选购房确定后,由购房人按实支付。

本承诺书签订后,王全修、王清秀、王全亮每人应得18万元,王锦秀、王全壮、王灵秀协商购房。”

这份承诺书上满是涂改痕迹,用词、用字甚至标点符号都极不规范,表述模糊、病句连篇、歧义重重。

虽然其他五人都痛快地签了字,但王灵秀总感觉与经办人口头表达的意思有出入。与经办人确认含义时,兄姊们在一旁不停催促斥责,她只好无奈地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没有注意到日期是空白的。

然而,他们万万没想到,这一切都是王锦秀精心策划的。

之后,王锦秀利用自己在被拆迁房内居住的便利,私自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载明被拆迁人为上述六人,共分得七套安置房。

其中,第七套已完全超出拆迁补偿款的范畴,因为拆迁补偿款总额为330万元,前六套房已花去332万元。

除王全壮的一套外,王锦秀一家将其余六套全部据为己有。

王灵秀得知此事后,便致电王锦秀理论,质问其为何不履行承诺给她和儿子各一套安置房,王锦秀却称承诺书上写明王灵秀只得18万元。

王灵秀气愤地问道:不是写了协商购房吗?王锦秀则轻蔑地回应道:现在我不同意协商!

王灵秀大惊,这才意识到中了王锦秀的圈套。

两次诉讼均以失败告终

从法理上讲,拆迁协议应由六位继承人共同签字方可生效,故其效力存在瑕疵。于是,王灵秀母子先以确认协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但出于多方面考虑,法院对此类继承人诉请拆迁协议无效的案件,十有八九是驳回诉请的,本次也不例外。二审判决下达时,已是2014年底。

2015年初,王灵秀母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王锦秀履行承诺书,给予两套安置房。

经过近一年的审理,法院认为王灵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承诺书》的含义是给予她和儿子各一套房屋,故将 《承诺书》做了对其不利的解释,判决王灵秀获得一套安置房,但仅享有18万元的份额。

不仅如此,在审理过程中还曾要求她垫付差价41万元,否则她只能得到18万元补偿款,王灵秀只得借高利贷支付了差价。

山穷水尽二审无奈撤诉

面对这样的一审判决,王灵秀自然不服。

然而,王灵秀为了支付差价,已经债台高筑,根本无力承担二审诉讼费。无奈撤诉后,为尽快还清高利贷,她只得将房屋贱卖,继续与儿子租房居住。

本已打算认命的她,听说有再审程序,决定再搏一次。我告知王灵秀即日起与动迁组或对方接触时全程录音、最好录像,以收集有利证据后,便着手研究一审卷宗。

然而数日过后,仍一无所获,因为证据几乎都是对方提供的。庭审笔录中虽有几处对王灵秀有利——如王锦秀自认承诺书的签订时间是9月1日而非10月 1日等等——但并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所谓的法官令其 “垫付”差价也未记录在案。

王灵秀唉声叹气道: “都怪我当时脑子被他们搞糊涂,签了这个承诺书。”我安慰道: “王姐您也别太难过,要是没这承诺书,您可能连房子都拿不到。”因为按照政策,户外产权人无权购房,仅可分割房屋价值补偿款,近两年更是缩小到房屋评估价款。

这时我脑中灵光一闪:既然《承诺书》对她有利,何不继续挖掘呢?于是,我的目光重又回到那份布满斑点的 《承诺书》。

以“点”带面灵感不断涌现

我开始一字一句地拆解 《承诺书》,结合庭审笔录,发现诸多自相矛盾之处。

譬如,王锦秀在法庭上称18万元系 “通过精确计算得出”,但根据其自认的事实,即承诺书真正的签订时间是9月1日,并非落款的10月1日。而拆迁协议的签订日期是9月10日,换言之,签订承诺书时拆迁款明细尚未公布,根本无法计算,所谓的精确计算显属谎言。

随后,我的视线被 “有实际户口.实际居住”这几个字吸引,并慢慢聚焦到中间那一个点上。

我问王灵秀,中间一点的意思是 “并且”还是 “或者”?

她摇摇头,似乎没有听懂,并对我纠结这一点的行为表示不解。我翻开庭审笔录,试图找到有利的线索。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笔录中记载了经办人确认王锦秀家居住在此、但户籍在外地的史颖,有权获得安置房,这就表示那个点是“或者”的意思。

既然户口与居住两个条件只需满足一个即可,那么孙兴也应当有权获得一套安置房。

从这个点开始,我又陆续找到了其他突破口,加之已有的共计九个。

历经半月、六易其稿,一份我自认为足以引起法官重视的再审申请书出炉,理由写了七条,保留两张底牌待庭审时给对方致命一击。

精准打击中院裁定提审

在惴惴不安中,终于等来了听证的传票,我暂时松了一口气。因为再审案件法院常以书面形式审理,如果连开庭的机会都没有,则翻案基本无望。

这次听证,整整进行了一个上午,才审理了一半,法官就意识到本案不同寻常,便休庭让我们等通知。2016年11月,中院裁定将本案提审。

王灵秀以为提审就意味着翻案,兴奋不已、连连道谢,我却开心不起来。因为除了程序性错误,其他所谓的突破口都只是论点,并无充分的论据佐证。

果不其然,提审后的开庭并不顺利。双方围绕 “.”的含义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导致我方其他论点都未能充分说明。

庭审结束后,王灵秀有些埋怨我一直纠结那个点,浪费时间、没有意义。我解释说我们没有其他证据,这个点是我们最大的突破口。她仍不能理解,我叹口气说:要是有经办人承认孙兴有份的录音就好了……她连忙说:有的,我录了的。我激动地说:怎么不早拿出来!她又支支吾吾起来。

听了录音,我明白了王灵秀的顾虑,因为录音里有对她不利之处,即被拆迁房屋是王锦秀将原始老房拆除后翻建的,她担心法院会将被拆迁房屋整个认定为王锦秀的财产。

我忙向她解释由于产证并未变更,最多认定王锦秀贡献较大,并不会影响产权,她勉强打消了顾虑。

我将录音整理成文字版寄送法庭后,王灵秀提起王锦秀曾经向动迁组提交过一份申请书,具体内容她已记不清,大约是王锦秀承诺拿七套房之类。虽然武断地认为没什么用,但以防万一,我仍申请了调查令。

我们持调查令去动迁组调取申请书,经过一番波折,拿到申请书的一刻我大吃一惊:这正是我一直在寻找的关键证据!

王锦秀在申请书里明确写明,“在此次动迁中,动迁组同意我们购买肆套动迁房,但由于我们家庭人员结构复杂……共计购买7套”,并且承诺 “如不履行支付差价,动迁公司有权收回两套房屋”。这足以证明孙兴的户籍对于七套安置房是作出贡献的,否则,不可能有超出拆迁总款的第七套房屋,也再次印证了那一个点的含义是 “或者”。

此外,在一审时,王锦秀多次明确表示拒付差价,证明其已放弃了上述两套房屋的权利。最终由于王灵秀支付差价,才保住这两套房屋,理应归王灵秀母子所有。

柳暗花明重审大获全胜

有了录音和申请书的支撑,我方论点最终得到了中院的认可。2017年2月,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我对此不敢怠慢,一面申请调查令调取地块拆迁方案 (方案中载明配房时考虑户口因素,经办人从一审时就拒绝提供),一面继续在繁杂的录音资料中搜寻对我方有利的只言片语。出乎意料的是,重审开庭时,经办人突然在法官询问 “.”的含义时,爽快地确认是 “或者”,我们已无需多费唇舌。

经过若干次庭审,今年4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两套房屋 (其中一套是已被王灵秀出售的房屋)归母子二人所有。

近两年半的努力总算没有白费,终于为王灵秀母子夺回了本就属于他们的利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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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