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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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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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在探索中重新破土

□沈  栖

回眸我国改革开放40年的艰辛历程,个体经济在探索中重新破土乃是值得大书特书的一个巨大功绩。

之所以说是“重新破土”,是因为个体经济早已是我国的一种经济形态。1949年以前,与落后的国有经济相配的是个体经济极为普遍,由于解放后大刮“共产风”,私营企业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除,个体工商户所剩无几(有资料称:不足15万人),何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体经济也缺乏存在和发展的空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历史性地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明确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宣言。在当时国家极度困难时期,要搞经济建设谈何容易!百废待兴的态势委实令人堪忧:1978年GDP仅有3624亿元,外汇储备更是微乎其微,仅1.67亿美元,远不及台湾地区;全国上千万知青返城,城镇待业人员的压力巨大。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道路怎么走?对此,邓小平作了深层次的政治思考。

1979年1月17日,邓小平约见荣毅仁、胡厥文等工商界五元老,明确提出,解决国家正面临的困难,除了引进外资,还得“希望原工商业者利用落实政策后的资金兴办私人企业”,这无疑给一度目为禁区的个体、私营经济打开了一个豁口。不日,邓小平会见几内亚总统杜尔时,声明中国政府“允许手工业的个体经济存在”,向世界传递了中国将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的信号。

改革开放的时代呼唤个体经济。然而,个体经济发展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这里,不妨列举福建的李金耀案和广东的陈志雄案。因为这两个省受命为改革开放“先行一步”,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所以谈论这两个案子极有典型性。

先说说李金耀案。1979年底,福建省仙游县农民李金耀,变卖了家产,并向华侨借款,筹了6万元资金承包一座荒山,这是全国第一例包山干个体之举,当年《人民日报》等媒体均作了报道,名噪一时。但他同时也受到了如山而来的压力,或说他“剥削雇工”,或说他“走资本主义邪道”,县委也只得发出“暂缓”的指令,说是要“好好研究研究”。1980年初,广东省高要县养鱼能手陈志雄承包了一个鱼塘,翌年把承包范围扩大到500亩,雇了5名固定工、1000个临时工。某些“神经过敏”者放言“这是赤裸裸的资本主义剥削,必须取缔”,“这种经营方式同旧社会(资本家)没有什么区别,应予限制”。面对不同声音,福建省委和广东省委没有  “唯上”  “唯书”,而是“唯实”,组织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同时,召集学者专题研讨,坚定不移地走个体经济发展道路。正当举国上下“敢问路在何方”时,改革开放的两个先行省份力挺个体经济,使得它与“三资”企业同步发展,迎来了一片经济建设的繁荣景象。

邓小平十分关注广东、福建关于个体经济的“争论”。他在中顾会上意味深长地说:“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这其实是给个体工商户李、陈“吃了定心丸”,也是给全国发展个体经济的有力助推。

随着中央政策的调整和实施,个体经济的禁区打破、误区纠弊,全国个体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对个体经济“引导、鼓励、促进、扶持”的八字方针;同年12月审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由此,城乡个体经济名正言顺地重新破土,走出低谷,边恢复边发展,为改革开放平添了源源不断的经济动力。1987年和2011年,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条例》,进一步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方面的限制,为促进个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宽松的制度环境和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我国从星罗棋布的个体经济到蔚为大观的民营经济,其间的破冰、恢复、成长、发展历程堪为一部宏大的史诗。尤其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代党中央为民营经济唤来了“浩荡东风”,其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得以充分肯定,这也是对邓小平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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