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B03版:我要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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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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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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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您在房屋买卖或租赁中发生法律纠纷;您在家庭婚姻生活中亮起红灯;您在劳动维权时遭遇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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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房产

两人共有房产,如何加产权人

我和父亲在5年前共同出资购买了现在居住的房子,父亲出资比较多。现在我妹妹要求父亲将她的名字也加到产权证上,父亲已经答应了,但是我不同意。

请问律师,现在增加产权人是否需要经过我的同意?如果我不同意,父亲是否就不能添加其他产权人?——周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该房产为周先生与父亲共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据此,周先生的父亲要在产权证上增加他妹妹的名字,必须经过周先生的同意,通过买卖或者赠与的方式加名,否则在交易中心无法办理。

分房未办过户,如何取得房产

我2015年离婚,因为当时男方有婚外情这一过错,因此离婚协议写明房产归我所有。

当时我们婚内所购房屋(产权人是他)由此归我所有,也由我居住,但没有办理过户,他婚前所购的房屋归他所有。

后来他父母从外地到上海,他就把自己的房子让给了父母住,当时我正好买了新房准备搬家,他就和我商量能否住我的房子并愿意支付租金。

最近我跟他提房子的事,他却一口咬定那处房子是他的,因为产权人也是他。

请问律师,我现在应该如何取得这处房产的真正所有权。  ——吴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首先,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因此该处房产的登记产权人仍旧是吴女士的前夫。

在过户前,其前夫完全可以将房产出售、出租、办理抵押贷款,这些对吴女士来说都是巨大的风险。

因此,吴女士应尽快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对方配合办理房产的过户登记,因为过户需要双方到场,吴女士单凭离婚协议是无法办理的。

如果男方反悔不配合,吴女士应当通过起诉确认房屋产权。根据吴女士所述的情况,虽然协议的约定不够细致,但基本可以证明男方离婚时放弃了房屋产权。吴女士可凭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去办理房产转移登记。

婚姻家庭

欲提离婚诉讼,能否冻结账户

赵女士的丈夫有外遇,被发现后索性更加肆无忌惮。现在赵女士想要离婚,但生怕丈夫将财产都转移到情妇那里。

请问律师,赵女士提起离婚诉讼时,能否要求冻结丈夫的账户?——许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因此,若赵女士担心丈夫转移财产,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依法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将丈夫的帐户冻结。

经历两次婚姻,咨询继承问题

何某早年离婚,唯一的女儿跟随前妻生活。后来何某再婚,几年后和妻子生育了一个儿子。

现在何某去世,请问律师:他和前妻所生的女儿是否有继承权?另外,该女儿已经结婚,如果她可以继承何某的遗产,那么她所继承获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何某虽然已经离婚,且亲生女儿和何某的前妻共同生活,但她仍然是何某的女儿,并不会因此而丧失法定继承权。

现如果该女儿已结婚,那么她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何某遗产,依法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内容打印,是否具有效力

我们兄弟姐妹一共5人,父亲很早以前就过世了,而母亲也在最近过世。

处理后事时,小妹拿出一份电脑打印由母亲签名的遗嘱,其中将主要遗产即一处房产给了小妹。

由于我们从未听母亲说过立遗嘱的事,而且母亲显然不会使用电脑,因此大家对这份遗嘱的真实性都很怀疑。

小妹说,如果怀疑签名的真实性可以去鉴定,但鉴定费用需要由怀疑的人出。

请问律师,这样的遗嘱在形式上是否有效?如果对笔迹的真实性作鉴定,费用是应当由继承人分担,还是如小妹所说,需要由提出怀疑的人支付?  ——曹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的《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且是立遗嘱人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曹女士的小妹拿出电脑打印的遗嘱,显然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我个人认为是无效的。

至于遗嘱上母亲的签名是否真实,可以通过司法鉴定加以辨别,并结合其他有效证据,来确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至于司法鉴定的费用,应当由继承人依据各自继承的财产份额来分担。

结婚时间很短,离婚能否获准

我朋友和妻子结婚才两个月,他们当初是相亲后很快结婚的,由于认识和交往时间不长,婚后两人矛盾很多。

我朋友觉得无法忍受,因此提出离婚,但女方出于种种原因不同意。

我朋友无奈之下想去起诉离婚,但听说如果没有法定可以离婚的情形,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准许,必须半年后再起诉。

请问律师,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唐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这也是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主要标准。

如果唐先生的朋友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对方坚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法院很可能判决不支持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如无特殊情况,他在前次判决的六个月之后才可以再次提起离婚之诉,而另一方则不受此时限约束。

刑事行政

员工侵吞货款,涉嫌何种犯罪

我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在辞职前,将几笔货款存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辞职后他更换了住址和手机,导致我们找不到他。

请问律师,他这样的行为是否已经涉嫌犯罪?具体涉嫌的是什么罪名?  ——项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项先生公司的这名销售人员,涉嫌构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该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现该销售人员将本属于公司的销售款项,恶意侵占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帐户,其行为显然是故意的,已经涉嫌构成犯罪。至于该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现在公司既然找不到他了,就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他们立案侦查。

债权债务

已经放弃继承,是否须担债务

父亲病故后,我和妹妹都放弃了遗产继承,全权交由继母办理继承事宜,此后也未过问此事。最近继母找到我们,说父亲有很多债务,现在遗产还不够还债的,多出的部分要求我们共担。

请问律师,我们既然已经放弃继承了,是否父亲对外的债务也就不关我们事了?我们是否有义务和继母一

起分担多出的债务?  ——冯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承担的债务的不负偿还责任。由于冯先生和妹妹都放弃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因此,他和妹妹对父亲的债务没有偿还义务。

欠款已经3年,是否过了时效

张某3年前欠我一笔钱,至今都没有还给我。我想去法院起诉,有人说已经过了时效,可能无法通过法院要到钱,也有人说我这些年一直在向张某要钱,他也陆续还过一些,因此并未过时效。

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究竟是否过了诉讼的时效?我该如何证明没有过时效?——孙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但法律同时规定,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虽然张某欠孙先生的钱已有3年多,由于孙先生一直在主张权利,而张某也在陆续还钱,因而本案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孙先生可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遭遇欠款不还,咨询如何维权

黄某欠我一笔钱,但没有借据,经多次催讨,她曾在2016年给我发过一条短信,说已把一笔钱汇到我的账户。

可是我并没有收到这笔钱。

从此以后她就像人间蒸发了,怎么也找不到她,手机也联系不到。我除了知道她的名字,其他什么都不知道。

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可以凭那条短信去报案或者起诉么?——陈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予以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被告必须明确。因此,原告起诉时必须具备明确的被告,包括姓名、住所等信息,上述内容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必要条件,如果缺乏相关信息,法院一般会不予受理。建议陈先生求助律师调查获取黄某的基本信息,因为律师具有一定的调查权,可以获取黄某的身份户籍信息等资料。

单方对外借款,能否提前索回

我朋友发现丈夫偷偷汇了30万元给一个不认识的女人。

在她追问之下,丈夫说对方是一个朋友,这钱是暂时借用的,还给她看了借条。

我朋友怀疑丈夫和这个女人关系不寻常,而且大额借款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因此要求他马上将借款要回来,丈夫说已经写了借据把钱借出去了,不可能提前要回来。

请问律师,这笔借款能够提前索要么?如果借钱的男方不愿索要,女方能否以借款未经夫妻中另一方同意为由,要求索回借款?——吴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该笔借款能否提前索要,关键要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具体约定。

只要当事双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遵守该借款对还款时间的约定。

但如果借款期限已到,男方不积极索要,那么女方可以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为由,向借款方提出归还借款的主张。

资助儿子购房,能否算作借款

我儿子和媳妇共同购房,其中有部分资金是我们老两口资助的。

虽然我们并不需要儿子还钱,但是担心万一他们离婚,这笔钱就说不清楚了,因此想让儿子写一张借条,写明这钱是他个人向我们借去用于购房的,我们随时有权要求他偿还。

请问律师,这样的借条是否有效?万一他们离婚,我是否可以要求他先归还这笔钱?——冯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该借条是有效的。冯先生夫妇和儿子虽为直系亲属,但依法均为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建立合同关系。

上述“写明这钱是他个人向我们借去用于购房”的借条在法律上有两个证明效力:

第一,证明冯先生夫妇和儿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儿子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第二,证明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即如果离婚,冯先生夫妇是可以要求先归还这笔借款的。

交通事故

判决确定赔偿,后续费用谁担

我去年驾车撞伤一人,由于对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他起诉到法院,最终由法院判决确定了赔偿数额。

最近此人又来找我要求赔偿,说是有新的检查和医疗费用要我承担,还说这些费用是不包含在当初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之内的。

请问律师,难道法院判决也不是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的么?这些钱我是不是该付?——汪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这笔钱该不该付,需要看法院判决书的具体内容来加以分析。

一般来说,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汪先生承担了先期发生的医疗等费用,则后续治疗的费用,即使法院以尚未发生为由,没有一并判给受害者,但当这些费用实际发生后,汪先生还是需要赔偿的。

公司事务

中止代理关系,如何进行告知

王某的公司曾取得我公司的授权,在特定区域代理我公司产品的销售和推广。

但在合同期内,我们发现他们屡次出现严重违约的行为。依据原合同中的解约条款,我们提前和对方解除了代理关系。

可是最近我们听说,王某的公司仍旧打着我公司代理的名号在招揽生意。

我们担心牵涉日后的纠纷,因此想跟该公司“划清界限”。

请问律师,我们具体该采取什么措施?——刘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刘先生的公司可以聘请律师或通过公司的法律顾问,向王某公司发送律师函,表明已解除代理关系的立场。还可以在媒体上发布有关声明,明确告知公众公司授权其它公司的范围和权限。

此外,刘先生的公司还应向自己的重要客户直接进行相关的告知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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