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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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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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犬伤人警情逐年攀升

律师:受害人应注意取证

据《晶报》报道,如今城市里养狗的家庭越来越多,不文明养犬行为随之而来,因狗而起的邻里纠纷、打架斗殴等社会矛盾逐渐增多,犬只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

近日记者从深圳市公安局获悉,今年1至10月,因不文明养犬引发的治安纠纷警情达3293起,其中,犬只伤人警情3010起,尤为突出,且呈逐年增长态势。记者就犬只伤人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采访了部分民警和律师,为您分析犬只伤人谁来负责。

犬只伤人警情逐年攀升

记者从深圳市公安局110接警中心了解到,近年来,豢养宠物狗咬人、狗吠扰民等引起的治安纠纷警情逐年增多。据统计,2016年,该类警情总数为2868起,2017年增长为3452起,增长约20%,达到月均280余宗。而今年1至10月,该类警情总数已达3293起。可以说,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记者通过梳理还发现,在各类因不文明养犬导致的治安纠纷警情中,“犬只伤人”警情尤为多发,占该类警情总数的90%左右。以2017年为例,该类总警情为3452起,其中  “犬只伤人”警情为3103起(从而引发的纠纷警情553起),占比90%。其他如狗吠警情只有182起,占比不到1%。

而且,“犬只伤人”警情也在逐年攀升。2016年,该类警情为2633起,2017年增长为3103起。2018年1至10月,“犬只伤人”警情就已经达到3010起,与2017年全年基本持平。

“因养犬不文明引发的纠纷、矛盾等日渐突出,存在治安隐患,应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治理这一问题,还有赖于提高养狗者的文明素质,依法依规文明养犬。

受害人应取证报警

当犬只伤人事件出现后,受伤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又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记者就此类问题采访了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的闻宇律师。

“情节较轻的,对于动物严重扰民时饲养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闻律师介绍,“情节较重的,诸如犬只伤人等事件发生后,受害人第一要做的是取证、拍照和报警,由警方来确认责任主体。”闻律师告诉记者,“一般来讲,宠物主人是第一责任主体,警方还将根据是否存在第三人挑逗等逐一排查过错方,依据《侵权责任法》来确认谁来担责。”

闻律师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四条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说明,并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过错大小,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得担责。”闻律师补充。

养犬不能任性

城市“狗患”归根结底还是人患,如何让所有人都做到文明养狗,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变“养犬为患”为“文明养犬”,也是虽难必行。据市城管执法支队法律顾问、广东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阳介绍,《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对人们普遍关注的养犬收费、养犬范围、管理处罚和犬只伤人等问题均作了明确规定。“深圳养犬早已不能任性,养犬人之间应相互监督。”李律师说。

“该条例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支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养犬人拒绝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还将被加处一千元罚款。”李春阳律师介绍,“养犬人既然占有或者控制着动物,就应该谨慎管束,肩负起对自己、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义务,依法、依规、合理管好宠物,注意公共文明、环境卫生,避免影响他人。”  (熊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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