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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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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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要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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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年来,性侵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

那么通过对这三起指导性案例基本案情及要旨的介绍,最高检希望阐明哪些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观点呢?

厘清证据标准和“情节恶劣”的认定

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

和晓科:最高检公布的第一则“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主要具有三点指导意义:

一是如何准确把握性侵未成人犯罪证据审查判断标准。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更加存在客观证据、直接证据少,被告人一般不认罪的特点。

最高检认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

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

二是准确适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齐某利用教师身份,分别多次对两名幼女实施奸淫。

最高检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奸淫幼女多人”属于强奸罪“情节恶劣”,但一般是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而本案中,被告人具备教师的特殊身份,奸淫二名幼女,且分别奸淫多次,其危害性并不低于奸淫幼女三人的行为,据此可以认定符合“情节恶劣”的规定。

三是准确适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除强奸犯罪外,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7名被害女学生,其中5人多次猥亵。

刑法对“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从重处罚的规定。

最高检认为,对于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列举之外的场所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场所具有相对公开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场,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表明:学校中的教室、集体宿舍、公共厕所、集体洗澡间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在这些场所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

无身体接触也可认定猥亵

只要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构成猥亵儿童罪。

李晓茂:在第二则指导性案例中,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并通过威胁恐吓手段,迫使小羽按照其要求的动作,自拍裸照传送给骆某观看。

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

最高检认为,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

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在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然没有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同样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对虐待儿童检察机关可提起公诉

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往往因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形,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以及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

潘轶:在第三则指导案例中,被害人小田长期、多次被继母于某殴打,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微伤等级。检察机关以虐待罪对于某提起公诉。

根据刑法规定,虐待犯罪一般情况下是告诉的才处理的,但刑法同时也规定“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而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往往因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形,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以及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

法院认为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一审当庭以虐待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

最高检认为,首先,这个指导案例明确了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属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及时提起公诉。

其次,结合犯罪情节,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可有针对性地向法院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

最后最高检还强调,对于不适宜继续担任抚养人的,检察机关可建议、支持相关单位和个人提起变更抚养权,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相关报道

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校园安全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该批指导案例分别是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骆某猥亵儿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

最高检将这三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一方面展现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权益保护的坚决态度,另一方面旨在通过指导案例明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统一认识,准确适用法律,提升办案质效。

除了通过下发指导案例促进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之外,各级检察院还通过适时发送检察建议的方式,进一步推动校园安全建设,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身权利特别是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日前,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该检察建议得到了教育部高度重视。

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后,各省级检察院也将该份检察建议书抄送本省教育主管部门及主管省(区、市)领导,同时报送了本省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多个检察院很快收到了该省(区、市)领导重要批示及教育部门的落实反馈意见。11月9日,贵州省政府有关负责人收到检察建议后明确表示,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该省幼儿园、中小学校校园安全。该省教育厅负责人也明确表示,将以此次检察建议的办理为契机,从提高认识、建章立制、强化人防技防等综合防控、强化师德师风教育、严格责任追究和加强警示教育等方面全力抓好校园安全管理。11月6日,四川省政府有关负责人明确指示该省教育厅认真落实好最高检的检察建议,全面排查校园安全存在的问题,主动对接公检法等部门,严格执行法律制度,压紧压实安全责任,确保校园安全稳定。重庆市委、市政府也表示要对侵害学生的教职工员工从严处理、坚决清除,加强市教委和检察院信息沟通与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之路任重道远,检察机关将立足监督职责,继续与社会各界携手,不断加大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努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全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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