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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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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财务坑害公司 拒不赔钱又担刑责

□法治报记者  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  周夏雨

3年前,任财务部门重要岗位的马某因工作疏忽,致使公司损失40万元,因此写下检讨书表明“愿承担25%责任”。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均裁定马某需赔偿公司10万余元,但直到2018年,马某都坚称自己无力履行判决。然而经杨浦区人民法院查明,马某在本案判决生效后,曾向外转款近7万元。最终,马某被杨浦法院判决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判处拘役3个月。

兜里只剩800元,赔不起!

马某2014年7月1日入职上海某咨询公司。2015年12月8日,双方签署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1日的《岗位调整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告调配至财务部门开票员及会计岗位。后因马某工作疏忽,导致上海某咨询公司经济损失40余万元。马某出具给上海某咨询公司的书面《检讨书》载明:“我愿意承担25%的责任”。2015年12月25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马某应赔偿上海某咨询公司经济损失10.9万元。

马某不服上述裁决,遂涉诉。经审理,判决马某应赔偿上海某咨询公司经济损失10.9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马某(以下称“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期限付款,故上海某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到庭后申报财产,称其财产仅有现金及存款共计800元,无能力履行判决。

执行法官经查询,发现马某在判决生效后银行账户向外转款近7万元。第二次传唤马某到庭,马某仍拒不付款,要求法院一并处理解决与其他两家案外公司的纠纷后才付款。执行法官向其释明另两公司与本案无关,可另行起诉,但他仍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因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案件移送公安。

在拒执罪案件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积极悔过,其家属代其支付全部款项。后经公安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家人赶忙还欠款?晚了!

杨浦法院表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并能够履行的情形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并非所有未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当事人都会构成刑事犯罪。如当事人确无履行能力,法院在核实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后,因客观条件案件执行不能,会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但对于有能力履行却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当事人,法院会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罚款、拘留等执行惩戒措施,涉嫌触犯刑法的,移送公安部门做刑事立案处理,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马某到庭申报财产,称全部财产仅800元,法院通过网络查询也未查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据其工作、家庭情况,该情形明显有违常理。法官逐一调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最终证实其在判决生效后将银行账户内款项转出,以逃避执行。

在法院调取的证据前,被执行人仍百般抵赖,要求法院帮忙解决其与其他两家公司的纠纷为由拒不付款,显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刑事立案后,被执行人家属联系法院,主动还清所欠的款项。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等待他的仍旧是相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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