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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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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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垃圾分类立法三审

家电等大件垃圾拟预约回收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旧沙发、旧电器等大件垃圾无处扔的尴尬有望通过立法解决。昨天,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根据本次常委会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作进一步的完善,形成《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提请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针对大件垃圾处置问题,有的委员和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大件垃圾的投放规范,并可采取预约收运的方式;废弃的电子产品是否属于生活垃圾,应予以明确。对此,草案修改稿规定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堆放场所,或者预约可回收物回收企业进行回收。对于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按体积大小区分不同的投放方式:体积较小的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同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

不少委员和代表还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湿垃圾、干垃圾的定义。对干垃圾的具体种类可以作出列举,比如中药药渣是不是湿垃圾,应予明确。同时,政府部门应当提供智能化查询服务,便于准确分类投放。对此,法制委认为,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各方对垃圾“四分类”基本取得共识,对四类垃圾的名称以及具体表述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以方便市民投放。同时,相关条款做了相应修改:在分类标准中注明湿垃圾即易腐垃圾,干垃圾即其他垃圾,同时补充列举干垃圾的具体种类,并将中药药渣列为湿垃圾的种类之一。

在湿垃圾源头减量方面,有的委员提出,为了推进湿垃圾源头减量,要大力推广符合环保标准的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已建成的标准化菜场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要有更大的力度。为此,草案修改稿增加“鼓励产生湿垃圾的单位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湿垃圾源头减量的力度;同时,明确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条件。

鉴于本市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情况有所差异,草案修改稿对违反分类投放要求行为的处罚分别作了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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