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前沿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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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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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犯罪心理形成机制及预防研究(上)

□江帆

近年来,校园霸凌犯罪时有发生,严重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破坏教学秩序。校园霸凌犯罪的心理特征本质上属于群体心理的范畴,通过对校园霸凌犯罪表层原因、深层原因的实证分析,可具体描绘心理形成机制,进而构建形成机制模型,并通过切断因果关系链的方式,阻隔犯罪成因与犯罪结果之间的作用关系,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具体可从构建科学的预警机制、合理运用噪音干扰暗示传播、关注时间及地理因素三个角度展开。

问题的提出

校园霸凌犯罪是指发生与校园密切联系的地点,基于宣泄、欺凌的动机,以故意伤害为主要手段,针对校园学生的欺侮行为。近年来媒界有关校园霸凌案件的报道屡见不鲜,手段的残忍性及影响的恶劣性引起舆论极高的关注,甚至掀起修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深刻揭露出校园霸凌犯罪基础理论及预防研究的薄弱。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对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77所高校的调查发现,2010年至2014年间,77所高校共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事故、意外事件13510起。其中刑事案件2820起,治安案件10101起,事故及意外事件589起。刑事案件发案率为1.6%,治安案件发案率为8.4%,远远高于国家综合治理考核指标0.5%与1%。校园霸凌犯罪的高发案率在犯罪总量体系中尤为醒目,形势相当严峻。然而,针对校园霸凌犯罪的理论研究却迟滞不前,研究成果未能充分转化为实际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研究对象的曲解。与校园霸凌犯罪相近的概念主要有校园伤害、校园暴力、校园欺凌。首先就校园伤害而言,一些媒体在措辞中常常将校园霸凌与“校园伤害”等同。事实上,“校园伤害”的外延要明显大于校园霸凌,不仅包括行为人基于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意志致学生遭受人身伤害,也包括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学生伤亡事故,因此“校园伤害”的准确表述应为“校园伤害事件”。其次校园暴力一般是指“发生于校园内外的,针对在校学生或者在校学生实施的,造成一定的身体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伤害后果的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显然,校园暴力关注的是行为手段的暴力性,并不如校园霸凌更加强调行为人的数量以及行为手段对人格造成贬损、侮辱等特征。最后,校园霸凌与校园欺凌在概念上并无实质差异,其英文释义均为Campus Bullying,只是相比而言,校园霸凌更加强调人数特征,而校园欺凌更加关注行为特征。因此,校园霸凌一词准确地涵盖了校园霸凌犯罪在人数、手段、社会危害性方面的特征,科学地界定了犯罪对象的内涵与外延。

二是研究视角的局限。毋庸置疑,校园霸凌犯罪属于青少年犯罪的一种类型,本质上属于青少年犯罪,但由于其往往参与人数众多,兼具群体心理的特征,其理论研究应当结合青少年犯罪心理与群体心理,综合、多元地予以探究。然而,当前学界关于校园霸凌犯罪的心理学研究主要局限于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单一层面,导致研究结论不能完整地反映校园霸凌犯罪的全貌,研究结论亦未能贴合实际。此外,现有研究一般或是对校园霸凌犯罪中行为人的心理研究,或是对被害人的心理研究,亦有对旁观者的心理研究,鲜有对三者的综合研究,角度较为平面,未能认识到犯罪成因之间的互动关系,只是静态地展示了校园霸凌犯罪的部分侧面,缺乏系统的、全面的、立体的研究视角。

三是研究方法的滞后。无论是犯罪学还是犯罪心理学均以犯罪预防为终极目标,而在犯罪预防的路径上存在两种认识,一是原因消灭式,二是联系切断式。前者是当下国内大多数相关研究采取的研究路径,即首先分析某种犯罪的成因(如个人、家庭、学校、社会),然后试图以消灭成因的方式达到犯罪预防的效果。具体而言,如果将犯罪生成模式表述为“1+1=2”的等式结构,那么原因消灭式的犯罪预防方法即针对原因“1”进行研究,通过消除“1”来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而联系切断式的犯罪预防方法则是对“+”及“=”的研究,其中“+”指的是犯罪成因与犯罪成因之间的联系,“+”指的是犯罪成因与犯罪结果之间的联系。比较而言,暂不论原因消灭式所分析犯罪原因是否确切,其列举的诸如个人、学校、家庭、社会等原因岂是朝夕之间就能改变,犯罪预防莫非要等到这些原因消除了才能实现?实践亦证明,简单通过消除犯罪原因的方法并不能有效地消解犯罪,且犯罪原因本身能否消除亦属难题。而联系切断式的犯罪预防方法在剖析犯罪形成机制方面更为深刻,不仅分析了犯罪成因,更探究了犯罪形成过程,在承认犯罪原因客观存在的基础上探究如何切断原因之间的联系,预防方法更为精准、效果更为显著,值得开展详细的论证。因此本文将研究重点落在校园霸凌犯罪形成机制方面,探析校园霸凌犯罪的形成过程,以期通过切断犯罪成因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效果。

综上,鉴于校园霸凌犯罪在现实生活中的高案发率以及现有理论研究的不足,亟需对其动因理论展开系统研究,构建更加科学的犯罪心理学理论体系,提高犯罪预防策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校园霸凌犯罪的成因

从现象与本质的角度可以将校园霸凌犯罪的成因分为表层原因与深层原因,两者构成校园霸凌犯罪成因机制的“表里”。

(一)校园霸凌犯罪的表层原因

校园霸凌犯罪的表层原因主要是基于其犯罪现象得出的表面成因。表层原因不等于浅层原因,更不意味着研究层次的肤浅。相反,表层原因是根据犯罪特征提炼出的,是深层原因的征表以及挖掘犯罪成因系统(犯罪形成机制)的基础。基于此,我们通过互联网随机抽取了24例媒介报道的校园霸凌案件,并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简单梳理,归纳出校园霸凌犯罪的表层原因。(见图表一)

1.校园琐事。在随机抽取的24件案例中,起因为校园琐事的共计18件,占犯罪起因的绝大多数,可见校园霸凌犯罪的导火索大多为一些校园生活中的琐事,符合校园生活简单、人际关系单一的特点。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校园霸凌犯罪的起因微不足道,但犯罪手段尤为恶劣(扒光衣服、掌掴、围殴),犯罪结果相当严重(重伤、死亡),这些琐碎且微不足道的犯罪成因是经过怎样的相互作用、“发酵”而产生如此严重的犯罪后果值得深思。

2.逞强好斗。在随机抽取的24件案例中,因逞强好斗而导致的校园霸凌犯罪共计5件。实践中,因逞强好斗而导致的校园霸凌犯罪的在客观上并不存在导火索事件,表现为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等,如案例中的“看不顺眼”“无故殴打”“多看了一眼”,其主观恶性更甚于前者。

3.勒索财物。在随机抽取的24件案例中,因勒索财物而导致的校园霸凌犯罪只有1件。在个别的校园霸凌犯罪中除了对被害人造成人身和精神上的伤害外,还有可能侵害被害人财产,表现为校园勒索、抢劫。由于被害人都是校园学生,手头一般并不宽裕,但慑于施暴人的暴力威胁,惶恐不可终日,甚至逼迫被害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校园霸凌犯罪的深层原因

本文所称校园霸凌犯罪的深层原因是从犯罪心理层面揭示校园霸凌犯罪的成因,旨在从理论高度揭示形成犯罪的本源。我们认为,校园霸凌犯罪的深层原因主要可从群体心理、死亡本能和挫折——侵犯假说中找寻根据,且这些心理原因并非各自孤立存在,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推动校园霸凌犯罪从成因层面向结果层面发展。

1.群体心理三原质的交互作用。由于校园霸凌犯罪表现为施暴群体对被害人的人身和精神欺凌,若将其定义为个体犯罪显然是不妥的。据统计,2015年至2016年校园霸凌犯罪的参与人数一般都在2人以上,甚至达到10人以上的规模。

校园霸凌犯罪的诸多行为表现均符合群体心理的特征,是在群体心理作用下的行为,理解校园霸凌犯罪离不开对群体心理基本理论的掌握。群体心理学理论的鼻祖古斯塔夫·勒庞指出,群体有泯灭智力的机制,使个体智力退化,并进一步分析出智力泯灭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我意识模糊;第二阶段是独立思考能力下降;第三阶段是判断力与逻辑在暗示与传染的作用下趋同一致;第四阶段是残存的智力品质被彻底反噬。而后,欧洲社会心理学家将暗示、模仿与感染三种非对称性社会互动称之为形成群体心理的三大原质,并具体解释了个体在群体中“去个性化”的过程。简言之,首先暗示是群体心理的启动键,指在理想状态下,对于某种信息的传播人们予以无条件、不加任何批判地接受的过程。暗示的功能在于,“它是让人接受某种观念,并按这种观念行事”。其次模仿作为人类活动的天性,作为人的“一种自然倾向”是指在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支配下对某种刺激作出相似反应的行为方式。模仿可以分为有意识的模仿(或称自觉的模仿)与无意识的模仿(或称自发的模仿)。模仿在群体心理生成中的价值在于为暗示的传播奠定心理基础,因为人的模仿天性,暗示源才得以在个体间弥漫。再次当暗示指引群体中的个体的价值取向、判断与行为趋势辅之模仿的作用,这种模仿再由“传染”弥散整个群体,群体心理就形成了。传染在群体心理的发展期中起着整合个体思想与行动能力的粘合剂作用,其本质是一种情绪的交流传递,因而相似性就成为传染的基本条件,它包括:情景相似、态度价值观相似、社会地位相似。

2.死亡本能在群体心理作用下被激活。弗洛伊德认为人的精神能量来源于本能,本能赋予了人从事社会活动的动力。进而,本能又可分为两类——“生存本能”与“死亡本能”,两种本能是与生俱来的。前者如人们在面对危及到自身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会下意识地、无需经过大脑思考而选择有利于保护自身安全的动作和决策;后者如孩童幼年时经常伴有虐待昆虫、动物,即追求死亡、毁灭和破坏的本能快感。根据前述群体心理的“去个性化”效应,可以大胆假设,个体在群体中理智被磨灭,判断力降低,人性接近于最原始的状态,死亡本能被唤醒,从而出现渴望破坏、攻击他人的欲望,这也说明了为何群体心理作用下的行为不可能具有高智能性,只可能是暴力行为。所以,在校园霸凌犯罪的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施暴者往往手段残忍、不计后果。

3.个体受挫后将积郁转化为行为。美国耶鲁大学的心理学家J.多拉德、N.E.米勒等五人于1939年共同提出了“挫折——侵犯假说”。该理论旨在说明个体侵犯行为是如何在挫折感的影响下产生的,其基本观点是:挫折与侵犯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个体在受挫后必然会显露出侵犯倾向。无论是群体心理理论还是死亡本能理论,其对群体心理的影响仍然停留在内心层面,尚未将其外化为具体行为,而“挫折—侵犯假说”则具体解释了个体在心理受挫后如何将内心积郁转化为外在攻击行为。前已有述,暗示作为群体心理的启动键,模仿与传染不过是扩大暗示的途径,但如果暗示的内容不具有反社会性,则在群体内传递的信息并不一定会导致暴力犯罪。图表一的犯罪原因揭示,校园霸凌犯罪的起因或是事出有因,或是无事生非,且青少年一般学习任务较重,缺乏排解压力渠道,实践中施暴者也往往是一些在学业上受挫、不得志的人群,这类挫折潜移默化地转化为反社会性暗示,进而在具有相似性的个体中传播,当个体的受挫到达临界点时,死亡本能被激发出来,产生侵犯他人的欲望与动机。

综上,校园霸凌犯罪的原因分为表层原因与深层原因,前者在现象层面揭示犯罪成因,后者在本质层面挖掘犯罪动因,两者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互相联系的。为进一步揭示犯罪成因之间的动态关系(主要是深层原因之间的动态关系)需要构建心理形成机制,以便更加直观揭示校园霸凌犯罪的本质。

(作者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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