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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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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纠正错案的制度性保障

《法官因何错判》
[日]秋山贤三 著
曾玉婷,魏磊杰 译
法律出版社

专家评论

冤案何以产生,又如何避免?这是中外刑事司法的共性话题。作者具有法官和律师的双重职业背景,在他眼中,日本刑事司法的最大问题,就是未能恪守超越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明标准,由此冤案频生。这一“将痛切体会之事直率成文”的感悟,又何尝不适用于当下的中国司法!

——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冤案是在构造上产生的。如果在审判上没有不断自我注意与警戒,很有可能导致错判,产生冤案。”本书正是作者基于自己先后长期从事法官和刑辩律师职业的经验与反思对这种“构造”进行的深入分析。

——郑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这本小书浓缩了作者40年法律职业生涯的经验与智慧,描绘了日本法官的生活样态,理清了法官为何错判的内在逻辑。用朴实的语言,讲清了为何“定纠纷、决生死”的法官失去自省精神、沦为冤案制造者的耸人现实。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本书主要是在“讲故事”,但更像是法律民族志的写作。作者不仅做到了局内人和局外人的“视域融合”,同时又能对法官错判背后的刑事司法体系、事实认定问题加以整体审视。因此,这是一本既有阅读魅力又有学术品味的书。

——侯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推荐】

本书从一位有多年法官和律师从业经验的日本法律人的视角,对日本及大陆法系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诉讼基本结构、法官和律师的角色、错判和冤案的成因都作出了精彩而独到的叙述与分析。作者通过对自己亲手办理过的三个刑事案件的讨论,深入描绘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各种实体和程序性“陷阱”,并对预防和纠正错案的制度性保障做了有益的学理性探讨。对于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尤其是刑事程序改革而言,这是一块他山之玉,值得国内的法学学生、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广泛关注。

【内容简介】

假如法官判断失误,后果将会怎样?影响一个人一生的误判与冤案,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作者曾经作为一名法官直接参与诸多再审案件,在他笔下,法官日常生活与职业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逐一暴露。站在法官与律师的立场,作者详尽分析了日本司法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端,明确指出法官必须如何面对审判才能真正捍卫正义,真正为本国人民服务。

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来自近邻日本的鲜活体认与反思当为我国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提供诸多有益的启示与借鉴。

【作者简介】

秋山贤三,1940年出生于日本香川县,1965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1967年起,先后于横滨、东京、德岛地方法院以及东京高等法院担任法官,1991年辞职后加入东京律师协会,成为一名律师,为许多冤案事件辩护,是日本知名冤案问题专家。著有《民众司法与刑事法学》、《法官因何错判》、《“痴汉”冤案的辩护》、《续“痴汉”冤案的辩护》等书。

译者简介:曾玉婷,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日语系讲师,大连外国语学院日本语言文学学士,上海外国语大学日本语言文学硕士,日语专业八级、上海市日语高级口译资格证书,主要研究兴趣为中日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语法学。迄今,出版译著《复仇与法律》、《法窗夜话》以及《续法窗夜话》。

【中文版序言】

此番,《法官因何错判》被译为中文出版了。拙著能够被介绍到我自幼便敬仰的中国,不禁颇为感慨。

……

日本司法存在的问题由来已久,例如审判耗时长久、是否有既廉价又轻松的诉讼方法、是否存在令民众作为主体参与审判的形态等。责任编辑告诉我,我既有身为法官参与审判的经历,又有作为律师从事实务的经验,出书谈谈日本司法情况最为合适。经过司法修习后,我当了25年法官,之后便从事律师工作,直至今日。

在法官任职期间,我曾经参与日本辩护士(律师)联合会  (“日辩联”),最初便支持“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的再审开始决定。在此之前,日本已有死刑犯四人通过再审无罪释放的先例,德岛事件本身也可谓是明显的冤假错案。因此,既然言及司法改革,势必要对造成冤假错案的审判体系加以审视。为此,在分析日本刑事审判体系的基础上,必然要对法官作为市民的生活实态、身为官僚的工作实情加以真实的考察。因此,虽然我力所不及,却也毫无保留地诉诸笔墨。

各国司法制度的现实与其评价因国情而有所差异,尤其是社会主义中国与日本迥然不同,中国读者究竟以何种心态来阅读此书,委实难以预测……

秋山贤三

【前言】

从26岁到50岁,这段人生精力巅峰的时期,我是以法官的身份度过的。1991年我从法官职位上卸任,开始了律师生涯。

法官和律师的共同点都是从事法律工作,都会与普通市民相遇在他们一生中最重要且最艰难的时刻。虽说如此,当我离开一份得心应手的工作,转而去重新适应新环境时,还是难免焦头烂额。

与法官相比,律师或多或少离市民更近些,联系也更为紧密。前来事务所的咨询者基本都处在人生一个艰难的时刻。例如,自己的公司只能拒付票据,却又担心债权者会蜂拥而至,自己会受到人身威胁,甚至担心到几乎想趁夜外逃。还有一脸焦虑的父母前来咨询,孩子做坏事被逮捕,该如何是好。

法官作为最终判决者,在整个事件的解决中至关重要。然而法官面对事件当事人,只能借审理或审问的机会提问,阅读记录,依照法律程序思考,公平地作出判决,这便是法官的工作。一旦出现不解之处、疑问之点,难免有隔靴搔痒之感,却又无法直接询问当事人,只得间接要求检察官与辩护人进一步说明。此时,便会产生不甚了解普通市民现实情况的误会,恐怕就会导致错判。

法官“最后的避难所”就是“检察官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则。简言之,在刑事审判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在检方,所以,一旦法官认为检察官并未提供“超过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那么便可作出无罪判决。因此,法官必须认定检察官在起诉事实中是否尽到举证责任,一旦宣告有罪,法官就必须作出适当的量刑。

法官与律师在市民社会中各有分工,只有各司其职,方能为健全的市民社会作出贡献。这便是日本法官、律师与市民之间“应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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