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庭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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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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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月亮”洗衣液遭遇“李鬼”

法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赔偿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张超

本报讯  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蓝月亮”洗衣液,却在私人开设的小超市内被发现疑似假货,蓝月亮公司据此以侵权为名,将小超市经营者告上法庭。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酌定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据蓝月亮公司称,该公司于2010年11月7日经核准在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洗洁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等商品上注册了涉案商标,现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2018年3月,蓝月亮公司发现闵行区一家超市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出售非蓝月亮公司或其授权公司生产的“蓝月亮”牌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

蓝月亮公司据此认为,该超市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蓝月亮公司的商标权益,伤害了蓝月亮公司的商誉,给蓝月亮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

对此,被告超市辩称,首先,无法确认被控侵权洗衣液是否为侵权商品;其次,被控侵权洗衣液并非超市自己生产;超市销售的被控侵权洗衣液是吴某供货,进货的价格也属于正常的市场价,因此超市并无销售侵权商品的主观故意,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被告超市还认为,被控侵权洗衣液的价格并不高,蓝月亮公司主张的赔偿金及合理费用数额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蓝月亮公司为涉案商标的所有人,且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因此蓝月亮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洗衣液与蓝月亮公司提供的同款正品洗衣液相比,确存在诸多不同,蓝月亮公司据此主张被控侵权洗衣液并非蓝月亮公司或其授权公司生产,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超市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其行为亦构成对蓝月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蓝月亮公司要求被告超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被告超市提出其并不知晓其销售的是侵权商品,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是吴某所提供,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首先,被告超市主张侵权商品系吴某提供,但无交易凭证可以印证,吴某虽认可其曾向被告超市供应过一箱与本案侵权商品同款的洗衣液,但无法确认是否即为本案中的侵权商品,因此被告超市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侵权商品是吴某提供。其次,即便侵权商品系吴某提供,被告超市向长期供应饮料的吴某个人采购“蓝月亮”洗衣液,采购价格亦低于蓝月亮公司所称的批发价以及被告超市提供的其日常进货的京东掌柜宝APP中的售价,且在交易过程中被告超市既没有审查吴某的代理资质,也没有留存交易凭证,对所购产品是否系侵权产品持放任态度,因此,被告超市在进货时显然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据此,被告超市提出其应免于赔偿责任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超市的经营规模、侵权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涉案商品的售价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超市赔偿蓝月亮公司4000元,并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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