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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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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布学校食品安全新规

每餐有校领导与学生共同用餐

□记者  王川

本报讯  为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记者昨天获悉,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委已共同制定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下月起施行。《规定》指出,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有条件的学校还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规定》指出,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的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中指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同时,学校还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规定》还要求,学校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相关信息。

此外,《规定》明确禁止学校食堂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学校应当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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