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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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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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刘翔照片“打”品牌

刘翔状告某公司侵犯肖像权索赔50万元

□法治报记者  王睿卿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消息显示,刘翔与北京森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经二审审理,现已结案。

肖像被滥用刘翔打官司

刘翔是我国著名男子110米跨栏运动员,被告是微信公众号“森强金融”的主办方。

2015年6月26日,被告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森强金融”(实名认证为北京森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中发布了标题为“刘翔离婚,神州撕逼,成全了谁?”的配图文章,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刘翔的肖像图片植入文章的显著位置,并在该肖像图片右下角标注“北京森强担保”字样,在该肖像图片下方标注“拼速度的同时也要看看品牌——森强担保”的广告词。被告擅自使用自己肖像图片的行为,旨在利用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从而达到宣传自身品牌和业务的目的,此种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被告侵权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7年9月,刘翔发现上述侵权文章后进行了公证,并聘请律师提起诉讼,产生了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维权成本,因此诉至法院。

原告刘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嫌侵权链接及侵权图片;被告在其涉嫌侵权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主推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侵权图片使用情况(侵权图片名称、数量、使用位置、传播量),置顶不少于30天;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2万元。

被告北京森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于2014年4月14日注册了“森强金融”微信公众号,涉案文章发布时,该公众号并非被告运营,且文章目前已经被删除。被告发布涉案文章的同时,各大媒体均对原告与前妻离婚的新闻进行了报道,文章本身不存在盈利目的。从被告整理的公众号分析截图可以看出,自2014年至今,通过被告自身运营,已达到了相对稳定的公众号用户群体,并未因涉案文章的发布而使得阅读量呈上升走向,没有必要通过侵权手段推广微信公众号。此外,原告对其主张的损失及维权成本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定侵权事实成立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被告在该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刘翔离婚,神州撕逼,成全了谁?”的文章,并配有原告的肖像图片,图片右下角插入“北京森强担保”字样,图片下方插入“拼速度的同时也要看看品牌——森强担保”等文字,阅读量显示为2005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并对上述文章进行了公证。

审理中,刘翔方面确认涉案文章已被删除,撤回第一项诉请,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照片,配有的文字涉及被告的品牌宣传,属营利性的宣传活动,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辩称,涉案文章在发布时,该公众号并非其运营,但根据被告在审理中的陈述,该公众号确是由被告注册,故被告应对该辩称意见承担举证责任,然而被告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反而提供了自注册之日至2018年的公众号用户分析截图,以证明公众号在其运营下拥有了相对稳定的用户群,与其辩称意见相互矛盾,故对被告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结合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维权费用,因微博具有可随时删除的特点,若不公证将面临诉讼时的举证风险,故公证费为必要费用,法院对维权费用酌定为2000元。

2018年10月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森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森强金融”的首页位置向原告刘翔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民事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刊登期限不少于30日;被告北京森强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翔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向原告刘翔赔偿维权支出2000元。

公司不服判决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森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该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仅仅依据公众号截图以及阅读量,从而认为上诉人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进而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本案存在侵权行为,一审法院仅仅依据涉案公众号截图的阅读量为由,判决上诉人5万元经济损失和2000元维权费用,与实际损失不符,数额过高。

刘翔辩称,森强公司侵权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7年9月,刘翔发现上述侵权文章后进行了公证,并聘请律师提起诉讼,产生了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维权成本。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被上诉人的肖像用以上诉人的品牌宣传,当属营利性行为,构成了肖像侵权。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知名度、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及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诉人应当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并无不当之处,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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