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勇灵圣物资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18年9月7日发出第252018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你单位于2018年9月10日收到该决定书后至今未履行上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催告。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催告通知书(沪宝环保催告字[2019]第5号)。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 向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对上述催告的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逾期不履行本通知,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友谊路1818号109室 联系电话:66734589-8110 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