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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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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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新规征求意见

共享单车押金应当日退还

□记者  王川

本报讯  “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运营企业应于当日(至迟次日)退还用户。”昨天,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网约车、汽车分时租赁和共享单车等交通新业态的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等管理问题,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交通运输新业态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同时,运营企业承担保障依规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用户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在用户押金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等机构应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在用户预付资金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退押金问题,征求意见稿作出明确规定。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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