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伴原来住在虹口区的老房子里,有两个女儿各自有房。2006年老伴去世,我一人独居。2008年小女儿将户口迁来,房子里有了我和她2个户口,但她的户口只是空挂着,并没有实际居住。 2014年老房子拆迁,她拿了两套安置房中的一套,而且是大的一套。为此我打算将来把我住的房子留给大女儿,但小女儿不同意,说拆迁安置房是她应得的,我住的房子将来她应该也得到一半。 请问律师,我如果写一份遗嘱将现在住的房子给大女儿,是有效的么? 另外,我早在2000年就办了遗体捐献手续,如果小女儿将来对遗产安排不满,不同意我捐献遗体怎么办? 我需要在遗嘱中再安排此事么?——微信网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朱静亮律师回复如下: 您的问题主要是两个:1,您的房屋如何通过遗嘱由大女儿继承。2,您的遗体捐献如何执行。 根据《继承法》,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房子产权确实是您的(动迁房经过三年可以办理产证,因此该房屋有房产证且房产证上只有您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该房屋的产权是您本人的),您可以通过自书遗嘱或公证遗嘱的方式将房屋指定由大女儿继承。 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公证遗嘱则需要您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从我个人角度,为了日后不出现麻烦,如果在您身体可以的情况下,我认为公证遗嘱是较为稳妥的方式。 第二个问题就是您如何办理遗体捐献。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也就是说,如果您已经提前做过遗体捐献的书面登记,是不需要成年子女再次同意的。 又根据上海市红十字会网站上的遗体捐献流程,您可以指定遗体捐献的执行人,该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因此,您可以在遗嘱上指定遗体捐献的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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