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律师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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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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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给律师取证“撑腰” 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

据《郑州晚报》报道,老赖是否违反限制令?是否隐藏、转移财产及相关证据?律师如何更好取证?

河南省高院近日发布新规,在全省民事诉讼和执行工作中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今后,当事人和律师去相关单位调查时不用再担心吃“闭门羹”,收集证据主张合法权益也将更加容易。

全省推行律师调查令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所提的主张要自行收集证据,并且在法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这为律师参与调查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段时期以来,郑州、洛阳、新乡、开封、安阳等地法院出台相关规定,探索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取得了一定效果,积累了一些经验,但还存在各地作法不一致、效果不够理想的问题。

一些依法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愿意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证据,既影响了当事人自身权利的保护,又不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因此,河南省高院会同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制定并下发规定,在全省民事诉讼和执行中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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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指出,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人民法院认为适合以调查令调查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有关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出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相关证据、信息或财产状况等。

从执行工作的角度,文件列举了适用调查令的11种情况,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这其中包括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记、配偶或其同住亲属、社会保障情况、征信记录、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支付宝、网络虚拟账号信息等。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必要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等4种情形,不得适用律师调查令。

取证少吃“闭门羹”

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有些单位或个人对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配合不够好。如果持有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可以有效减少阻力,保障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增加了律师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程序中可使用的“硬手段”,为律师调查取证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调查令也不能乱用

律师在调查期间,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在6个月至2年内不再向其签发调查令,情节严重的,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或惩戒的司法建议,并根据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包括:未完整、及时反馈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不当使用、泄露持调查令获得的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或者信息的;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者信息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鲁燕  乔良  赵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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