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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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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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依法清算股东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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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  杨文战

当债务人为公司时,如果该公司人去楼空,债权人可要求该公司进行清算,如果该公司因无法提供相关资产清单、账目等导致无法清算,则可要求相关股东承担责任;

当发现债务人公司注销时,不要以为公司没了责任也就没了,应详细了解该公司的注销手续,如果该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或者隐瞒债务进行清算,仍有机会追究相关股东的责任。

如今社会上有很多老赖,专门利用《公司法》中公司的独立人格的相关规定来躲债,比如欠债后关门跑路,让债权人查得到找不到,甚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这些方法是不是真的能让老赖们成功逃债呢?其实未必!

来看这样一则案例:郑某和陶某都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的股东。因生产经营需要,A公司从B公司借款400万元,约定年息12%。借款到期后,A未如期归还。

在此期间,A公司由于为其他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被法院强制执行其资产235万元。此后,A公司以公司资产被执行完毕、无法经营为由,向工商部门提出公司注销登记申请,并于申请表中注明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如有债务,由郑某、陶某承担”,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

之后,工商部门核准注销了A公司。但自公司决定解散至工商部门核准注销期间,A公司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工商部门亦未审查。

A公司注销后,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诉讼中因发现A公司注销,法院将被告变更为郑某和陶某。

二被告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A公司已在没有资产后注销,其作为公司股东只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应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对公司进行清算。A公司决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而不进行清算,可以推定原公司财产已由股东接收,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应由股东在接收原A公司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

鉴于其不提供公司账册,无法判断其占有资产的形态和具体数额。但从举证责任分析,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此,可以推定郑某、陶某接收的资产大于或等于债权,应就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利用公司吊销而不注销,或者干脆注销公司,试图逃债的人并不少,很多债权人发现公司人去楼空或者已被注销,也就自认倒霉了。

但是法律真的给老赖留了那么大的漏洞吗?当然不是,只不过债权人得知道并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行。

《公司法》第180条、183条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4条至188条规定了清算组应负担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公司资产、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并负责处理债权债务,进行注销等手续。

另外,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如果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则应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1、公司被吊销或因其他原因解散后,股东未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造成公司资产流失,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

2、公司股东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公司资产、账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资产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导致无法清算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公司未正常清算,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签署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主张股东或第三人清偿债务。

在此,我们提醒债权人:当债务人为公司时,如果该公司人去楼空,债权人可要求该公司进行清算,如果该公司因无法提供相关资产清单、账目等导致无法清算,则可要求相关股东承担责任;

当发现债务人公司注销时,不要以为公司没了责任也就没了,应详细了解该公司的注销手续,如果该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或者隐瞒债务进行清算,仍有机会追究相关股东的责任。

实践中有很多小公司在注销时,未清算但向工商部门明确承诺对公司债务负责,这种情况也是可以直接追究股东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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