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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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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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别被“免费荐股”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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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朱刚灵

近期,科创板实施给股市打了一针强心剂,股市成交量呈现出活跃态势,不少新股民借着这股“东风”跑步入场。然而,曾被证监会重点关照的“免费荐股”亦大有死灰复燃之势。

“免费荐股”这一噱头,不光会吸引初涉股市的新股民的注意,就连摸爬滚打多年的老股民也难免会动心。光是“免费”二字就让人听得心痒痒,更何况“荐股”一事可不是一般人能做得了的。难不成天下真有此等好事,免费为股民开拓出一条通往“发家致富”的康庄大道?

然而,现实总会给大家泼一盆冷水,所谓“免费荐股”其实就是网络诈骗团伙想出的诈骗招数,“免费”并不免费,不法分子瞄准你的钱包才是真的。

那么,“免费荐股”究竟是如何让众多股民一步步地落入圈套的呢?

“免费荐股”死灰复燃

2019年,上海、江苏南通、四川广安等地警方已经通报了多起与“免费荐股”或者“非法荐股”有关的刑事案件。每一起案件无一不是非法利益链条紧密,受害人数众多,非法获利特别巨大。很明显,“免费荐股”大有死灰复燃之势,若不加以警惕,可能会有更多股民卷入受骗的旋涡。

以“免费荐股”为套路的犯罪分子,表面不向受害者收取入会费,实质上是以股票推荐等方式鼓动受害人在相应平台上投资,直至血本无归。

“免费荐股”基本套路

“免费荐股”屡禁不止,究竟是怎样的套路总能蒙蔽股民的双眼?

我们借你一双“慧眼”,识破“免费荐股”那些套路。

(一)宣传“轰炸”,吸引人入荐股群。

不法分子一般会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投放网络广告、分享微信朋友圈、发布微博头条、网络直播互动等方式开展虚假宣传,以“免费送涨停股”、“注册送炒股本金”、“推荐牛股、涨停股”等宣传字眼吸引投资者进入荐股微信群或者荐股QQ群。

有的不法分子甚至会在微博、微信上开设个人账号或者公众号冒充财经领域知名人士、专家等吸引投资者的目光。电话、微信、微博、网络直播、QQ、股票软件评论区等都是不法分子进行“免费荐股”的轰炸区。

另外,“免费荐股”型案件中,在投资者进入荐股群之前,不法分子通常不会向投资者收取入群费,以免费的形式让投资者放松警惕心理。等投资者入群之后,不法分子再实施下一步违法犯罪行为。

(二)升级服务,变相收取高额费用。

尽管投资者进入荐股群未被收取入会费等费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就能享受到“免费的午餐”。

相反,不法分子设下的圈套则在一步步逼近投资者的腰包。

最为明显的一点是,入群之后,不法分子会在荐股群内发布各种信息,以升级“荐股服务”等各种名义,诱骗用户购买“荐股软件”或充值网络课程服务,等等,从中收取软件费或者服务费。

然而,上述  “荐股软件”、网络课程服务不具有真实性。

与此同时,不法分子还会对入群的投资者进行一系列的筛选,留下具有一定支付能力、也愿意支付费用的投资者。

(三)荐股失灵,立刻推荐投资产品。

由于不法分子推荐的“牛股”、“涨停股”趋势多半是虚构出来的,所以时常会遇到荐股失灵的问题。这时为了稳住已经入群的投资者,不法分子便会以“股市行情不好”、“炒股利润率低”等理由搪塞投资者,同时会将投资者引入第三方投资平台进行下一步诈骗活动。

第三方投资平台内的投资产品应有尽有,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不法分子做不到:小到贵金属、邮币卡、外汇,大到石油、大宗商品,甚至包装成电影投资的也有。

不法分子还会着重宣传这些投资产品投入低、收益高、交易灵活方便等特点,吸引投资者继续向诈骗的圈套中跳。

有时候,为了增加虚假宣传的效果,微信群、QQ群内的“托儿”会伪装成投资者现身说法,上传伪造的交易盈利截图,诱骗投资者进行下一步投资行为。

“免费荐股”涉嫌犯罪

不法分子兜兜转转将投资者的钱款骗入囊中,这一系列行为极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通过检索发现,参与“免费荐股”的行为人可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以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罪名。

(一)诈骗罪。

诈骗罪是“免费荐股”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罪名。

如前所述,除了向投资者推销“荐股软件”之外,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向投资者提供不含有任何真实、有价值信息的“股票服务”,或者让投资者在第三方投资平台上购买不具有真实内容的投资产品(如贵金属、邮币卡、外汇、石油、大宗商品)等等,使投资者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进而获得非法利益。显而易见,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已有多地法院对“免费荐股”犯罪团伙的成员作出了构成诈骗罪的判决。

(二)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未取得任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会成立一家公司,以“免费入荐股群”为噱头吸引各地股民,同时宣传、推销“荐股软件”以牟取非法利益。

而行为人因非法销售“荐股软件”极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证监会2012年第40号公告《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

又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据此,在不具有任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行为人向投资者推销“荐股软件”并获取非法利益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实施“免费荐股”的行为人同样也可能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在对相关证券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发布在“免费荐股”群之后,行为人买卖或者持有证券,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属于“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犯罪主体通常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中“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的犯罪行为便是典型的“抢帽子”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

当然,只要“免费荐股”反向操作买卖证券的行为能够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同样也能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江苏警方摧毁一“免费荐股”诈骗团伙

据新华社报道,近日,江苏南通警方成功破获一起涉及多省市的投资平台诈骗案,摧毁一条由诈骗平台公司、会员公司、代理公司、诈骗窝点、“打群公司”等组成的利益黑链,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00余名,初步查明涉案金额约7000万元,全国有近千人被骗。

去年10月,江苏南通海门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地某写字楼内有一伙人涉嫌利用微信群实施通信网络诈骗。经初步调查,警方发现该团伙涉及通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游灰色产业,涉案金额巨大。

专案组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汤某、鄂某等人在海门设立“打群公司”,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股民的个人信息后,组织员工假冒“同花顺”等券商客服拨打网络电话,有针对性地推荐股民加入所谓的股票交流群,在取得受害人初步信任后,再将微信群打包出售给专业诈骗公司。

根据犯罪分子在群里推荐的一款名为“佰汇期权”的手机软件信息,专案组顺藤摸瓜,找到了分布在广东深圳、惠州等地的10余个诈骗窝点,涉案成员多达数百名。

目前,当地警方已抓获涉案嫌疑人246名,其中51人被执行逮捕,134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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