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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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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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狗随地小便 主人又随手伤人

犯故意伤害罪,获刑9个月,缓刑1年

□记者  夏天

本报讯  46岁的颜某在去年初遛狗时,放纵爱犬在刘某家门口小便,被当场撞见,双方争执时,颜某一时冲动将刘某推倒摔成轻伤二级。近日,颜某为她的过错付出沉重代价,不只要赔偿刘某7.5万元,还被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获刑9个月,缓刑1年。

2018年2月25日,颜某牵着狗走到位于杭州路某号刘某的家门口时,纵狗小便,刘某上前制止并发生争执,其间,颜某将刘某推倒。经鉴定,被害人刘某遭外力作用,致右侧股骨颈骨折、右髋关节功能障碍,构成轻伤二级。同年12月3日,颜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颜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对颜某予以惩处。庭审中,颜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另悉,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颜某与被害人刘某就附带民事赔偿金额达成调解,颜某共计赔偿刘某7.5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颜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颜某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赔偿等情况均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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