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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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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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下漫笔

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

沈栖

我国政府自2008年确立信息公开制度以来,首次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国务院颁布的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今年5月15日起施行。

记得2015年,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吴金鑫等曾向中国政府网发出联名信,建议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因为“一些弹性条款往往导致政府部门难以把握公开与保密的范畴,也常成为政府部门规避信息公开的避风港”。有关部门旋即作出回应,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工作已在进行之中。四年后,这项修订工作终于完成,其宗旨就是“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

新条例围绕这一宗旨,作出了诸多的明确规定,这里,不妨择大端者略予解读——

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写入了总则。曾在2008年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时,学界就提出,条例应写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但当时未被采纳。现如今,新条例总则写入了这个原则,意味着凡是不公开的信息都要列举出来,凡是没有列举出来的信息都将公开。

随之而来的便是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即确立“负面清单”。2008年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成体系的“负面清单”,由于出现在总则里的兜底条款“三安全一稳定”(即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实践中过度使用,导致信息公开制度的公信力受到影响。现如今,新条例确立“负面清单”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更加具体,范围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新条例还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新条例取消了“三需要”。2008年起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简称“三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初衷是为了防止申请过泛、过宽,以求得行政成本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结果,鉴于规定的宽泛和操作的任意,使得某些行政机关将“三需要”作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门槛”,这无疑有悖于申请权的基本功能,更重要的是,它实际上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行为产生了抑制。

值得一提的是,新条例在取消资格限制后,也试图通过另一种方式防范滥用申请权,如:对于同一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问题,新条例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似应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收取信息处理费似应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虽说实施11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进行了修订,(以后可能还将根据形势的变化作部分修订)在保障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方面有了实质性的进步,但诚如法学界有识人士所言:“条例位阶低,影响到信息公开的意识。倘若信息公开也上升为法律,政府、公民的公开意识就会大大增强。”事实上,提升信息公开立法层级并非新话题。近些年来,几乎每年全国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及这一议题。如今年全国人大代表刘小兵就联合多位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尽快出台信息公开法,以法律形式确认公民知情权,增强政府对于信息公开的责任感。——国人殷殷期待着信息公开法的问世,任重但道不可太远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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