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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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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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实录

读者留言提质疑作者禁言还回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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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周先生

投诉时间:3月11日

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和急剧的社会转型,带来了一些独特的社会问题。自媒体时代,网络为网民讨论问题提供了平台,但在某些情况下,网民很容易话语失控,呈现非理性的一面,情绪宣泄和话语暴力便时常可见。

2019年2月,周先生在某网络阅读平台付费阅读小说,因在某本小说的书评区对小说作者撰写的内容提出质疑而与作者发生争论。这本来也是寻常事,让周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发生争论后,小说作者竟然在书评区对周先生设置禁言控评,还在周先生无法留言发表意见的情况下进行文字辱骂。气愤又无奈的周先生选择致电消保委投诉平台。

◆记者连线

接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过反复核实沟通,得到回复:周先生是在书评区被作者禁言,并非全站封禁,而每个作品的书评区是由作者自行管理,平台无权干涉;另外,作者在与周先生讨论过程中言辞比较激烈,确实使用了一些不雅的口头禅,平台已经警告作者注意言行,同时将涉及不当言行的评论全部删除。

周先生要求作者道歉,并要求在作者书评区发言,但是他的诉求被一一否决。对于此类情况,消保委工作人员质问平台除警告外是否还有其他措施,经营者回应首次发现予以口头警告,如再犯将有比较严厉的措施,比如封禁作者发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作者在公共平台对读者发言辱骂,在消保委介入调解后,仍坚持拒绝道歉,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侵害消费者名誉权。经营者作为平台提供者及规制者应承担起主体责任,更好地约束作者行为,不应只是轻描淡写的口头警告及禁言了事。

建立理性的网络公共表达,讨论者既有表达权,也需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不能侵犯他人权利,网络平台运营商也应承担起维护好作者与阅读者权益、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公共表达环境的责任。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分析认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作者确有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周先生的名誉权等权利遭到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如平台放任作者相关行为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则该平台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作者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金玮律师指出,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所发布的不当言论是否应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则须视相关事实情节是否达到一定程度,而非一发生辱骂行为即可由公权力机关介入调查与处理。”金玮律师表示,就《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而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确可以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就《刑法》等规定而言,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则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则可以认定为侮辱罪。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周先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这需要周先生及时前往公证处对相关网页等予以公证,然后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记者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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