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2019年05月22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判榜

私接电线抽水至鱼塘致人死亡获刑1年6个月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被告人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二年。

据悉,因自家鱼塘缺水,2018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艾某私自从冷水滩区牛角坝某小溪(俗称“港子”)边的一根电线杆上搭设了一组电线,连接到自家的水泵上,从小溪中往鱼塘抽水。

2018年7月31日当天抽完水后,艾某将水泵一端的电线扯掉后即离开,而电线的另一端仍搭设在电线杆上。

2018年8月2日下午15时许,艾某到小溪边准备将电线收回,发现同村村民罗某手持一把铁质镰刀倒在水泵边的电线上身亡。

2018年10月11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8]法医病理检字第F-2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罗某系因电击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私自搭设电线致人触电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广告牌砸伤行人法院判赔21.7万元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餐饮公司的广告牌被风吹倒,意外砸伤行人的案件,餐饮公司被当庭判决赔偿海某217490元。

2018年7月11日,无锡某餐饮公司在举办龙虾节,制作了拱门并悬挂了广告牌。海某在步行通过餐饮公司门口时,广告牌突然被风吹倒砸向了海某。海某顿觉腰间和右脚踝传来阵阵剧痛,无法站立。广告牌负责人张某立即将海某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腰椎骨折,右腓骨下端骨折,右内踝后踝骨折伴踝关节脱落。事故给海某的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餐饮公司赔偿其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26万余元。

在庭审中,被告餐饮公司辩称,龙虾节是其和另外一家公司合办的,餐饮公司仅提供菜品和场地,广告牌是由合作公司制作的。发生事故后,合作公司不愿意出面,所以由其出面处理,但不代表认可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海某腰椎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右踝关节损伤为十级。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海某主张餐饮公司系广告牌的管理者,由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为证,餐饮公司亦认可广告牌系其与其他公司合办龙虾节而制作,故法院对海某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餐饮公司赔偿海某各项损失217490元。

因疑老板少结算工资盗卖公司财物获刑6个月

胡某因怀疑老板少结算了工资,便动起了盗取公司财物变卖的“歪脑筋”,结果,该男子以这种“维权”方式让自己锒铛入狱。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罚处金7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系被害人林某工厂员工,2017年底二人因工资结算问题产生纠纷。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胡某来到被害人林某位于青云谱区的仓库,用其之前持有的钥匙打开库房门,盗取了库房内的槽钢边角料、1台三厢切割机等废旧物品,并以2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897.22元。

2018年2月2日,被告人胡某再次来到上述仓库,用木棍撬开库房的铁窗并用切割机切断院子铁门的U型锁后,盗取了库房内的3台三厢电焊机、1台角向磨光机及若干废旧电缆、废铁等设备,并以60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站。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924.93元(废铁及电缆未被估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822.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又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况,依法可从轻处罚。

王睿卿  整理

 

 

内 容 版 权 归 报 社 所 有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