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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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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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刑法专题论坛在华师大法学院举办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适用与挑战

□法治报记者  徐慧

日前,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和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因果关系的理论与实践”专题论坛在华东师范大学举办。与会专家就刑法中相对因果关系理论的适用展开研讨,并表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因果关系的范围,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最后要落脚到中国刑法适用和中国民事责任的规则上。

轻微暴力案件的因果关系与归责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黄祥青院长围绕“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与归责”做主旨演讲。黄祥青院长结合司法实践对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做四种具体不同类型的区分,并相应地予以不同处理。在处理中需要注意,在法律上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应考虑主观要素,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应用应特别关注系统和目的解释。他表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因果关系的范围,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最后要落脚到中国刑法适用和中国民事责任的规则上。

上海交通大学的张绍谦教授针对黄祥青院长的演讲指出,在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问题上,法官从限缩层面上进行定性是妥当和适当的。在自由讨论阶段,学者们针对轻微暴力没有达到伤害射程而产生致死结果的定性问题,以及刑事民事是否应在归因问题上一体化等问题展开探讨。

刑法因果关系说受到的挑战

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相当因果关系说与客观归责理论孰优孰劣的问题有诸多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王志远教授对传统因果关系解决结果归责的路径进行了反思,指出结果归责不能完全借助科学路径予以解决,应在条件说基础上进入规范评价即诠释学的范围。

南京大学法学院徐凌波副研究员认为,整个因果关系理论发展史都是围绕着对条件公式的批评、反思和限制,因此应重视条件公式的内涵,及其在因果关系理论中的地位,并对此进行厘清。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邹兵建副教授将相当因果关系分为三种类型:概率论的相当因果关系、经验论的相当因果关系、规范论的相当因果关系,并对不同类型的相关因果关系学说的发展作了介绍。

华东政法大学张勇教授提出相当因果关系的二元模式,认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采取归因和归责模式。

客观归责理论的本土化运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运梁副教授基于北京市海淀法院的一个判决,探讨了客观归责理论的本土化运用问题。案件主要涉及被害人在被告人美容院做吸脂手术出现身体伤害送医抢救死亡的情况。案件的判决书借鉴了客观归责理论的判断规则和思维,体现了客观归责理论第二个判断规则,即法所不容许风险的实现。尽管判决书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但是也可以说客观归责理论在中国大陆已经开花结果。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是判例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导意义。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马卫军副教授认为被害人自我答责涉及到责任承担范围问题,应从被害人自我答责角度进行反向思维,并从四个方面探讨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的作用。

在与谈点评阶段,围绕上述内容,与会专家分析探讨了如客观归责判断标准是否明确的问题、如何适应实践部门形成共识概念的问题、被害人自我答责排除不法的根据原理问题以及实行行为概念在德国是否真的被放弃等问题。

特殊犯罪类型及个案的因果关系

东南大学法学院李川教授梳理了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认为不作为因果关系问题只需要判断归责,归因并不重要。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邓毅丞副教授认为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过高,因此需要在因果关系上加以限定,最好的方式是借鉴德国刑法的直接性要件,但应对直接性要件加以修正。

安徽大学法学院储陈城副教授通过对W inny案的分析指出,其既涉及对中立帮助行为的争议,也涉及对不特定者是否成立帮助犯的争议,并认为应慎用中立帮助行为的理论。

与谈点评学者和与会学者围绕“客观归责理论判断不作为犯因果关系方面的优势”“直接性要件与直接因果关系的问题”“义务犯理论的争议”“对W inny案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还是客观归责理论判断”等问题,开展了充分的讨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周宇检察官指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专业知识,而法医学技术性证据审查能够从专业角度帮助做出科学的判断。

上海严诞生律师事务所毛小明律师认为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应区分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层面,在事实因果关系方面应遵循条件公式,在法律因果关系方面应遵循折中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与谈点评阶段,点评人与与会专家围绕着下列内容同报告人展开了交流讨论:实行行为性、危险现实化属于因果关系之内还是之外、相当性因果关系的优势、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体系性地位、延误诊疗是否属于非法行医行为、疫学因果关系可能引发的问题等。

此次论坛由上海市法学案例法学研究会、《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靖霖律师事务所共同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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