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法治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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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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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精华推荐

(2019年第3期 总第69期)

主办单位: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人民出版社

【本期关注】

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同法分析

作者:郭少飞(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智能合约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去信任、不可篡改、自动履行等特性。区块链智能合约包括代码层、文本层、底层规则及其控制的智能财产,呈现技术、法律两个面向。前者是区块链智能合约代码,后者系代码承载之法律关系,按属性分为公法类、私法类;私法类依内容分为合同型、实体型,合同型系主要法律形式。区块链智能合约蕴含当事人合致之意思表示或要约承诺,可基于合约结构或综合并列的传统合同,经解释确定,符合传统民法合同标准,应纳入合同法框架。为检视其合同法适用性,可深入探析效力、修改与履行、违约及救济等。效力应依法认定,重在主体行为能力、第三人欺诈胁迫、单方错误、合约机制不完备等效力瑕疵事由。修改应严格受限,以维护合约特性;匿名合约不得修改,除非相对方纯获利益。合约自动履行是全面实际履行,可编码支持实质履行、部分履行。为降低违约纠纷解决成本,合约事先置备自动执行机制,但措施合法性存疑;最终仍须寻求公力救济,核心在于合约代码内容的证明方式及可采性。

【理论前沿】

“共票”:区块链治理新维度

作者: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区块链的制度设计应当实现从“监管”转向“治理”的思维转变,在目标上不仅在于“管住”区块链的风险,还在于“促进”区块链健康发展,策略上从单纯的违规打击转向合理合规引导,具体路径上由传统的单一监管工具,发展为社会共治的多种治理措施,特别是引入技术工具。当下区块链治理的主要问题在于市场被错误的理念支配,规制者缺乏技术规制工具。“共票”是区块链上集投资者、消费者与管理者三位一体的共享分配机制,同时也能对数据赋权、确权、赋能,能为以数据为核心的数字经济激发新动能。基于中国实践的原创的共票理论,以众筹思想构建区块链新的发展方向,推动区块链技术回归本源,在理念上可以引导区块链应用转向正轨,也为规制者治理区块链提供方向、目标和规制工具,真正促使各方回归科技让生活更美好的初心,并通过共票释放众筹与区块链的制度创新潜能。

【司法改革】

区块链技术的司法适用、体系难题与证据法革新

作者:张玉洁(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区块链技术的证据化应用,改变了传统证据法的证据结构,也促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司法解释方式认可了区块链证据的合法性。但细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益争议案可以发现,区块链证据的法治意义绝不仅限于“新兴电子证据”这一简单定位,而是对现行证据法体系的一次全面革新,如证据资格认定、原件理论和证明范式等,这是现行证据法体系无法直接回应的。因此,我国的证据法体系在区块链证据的推动下,必将迈向法治主义与技治主义互动的新型证据法治形态,进而分化出“线上证据审查认定规则”与“线下证据审查认定规则”两种证据规则。同时,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型科技在证据法体系中受到科技的自我抑制、法律与道德的外部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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