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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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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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小且轻,竟强拒地铁安检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罚款200元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认为包小且轻,不接受安检?近日,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对盛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驳回了盛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3月30日,盛某背着双肩背包欲从2号线东昌路站乘坐地铁。在经过闸机时,两名安检引导员引导盛某将双肩背包进行安检,被拒。此举被陆家嘴站派出所民警发现,遂拦下盛某要求进行安检,盛某试图绕开民警,被民警和另一位车站工作人员阻拦。

见进站无望后,盛某与民警理论。由于盛某堵在安检口,民警便要求其不要堵在安检口妨碍他人安检,并要求出示身份证。盛某情绪激动,并口出脏话、辱骂民警。盛某认为,民警执法不公,区别安检,不肯出示身份证并拒绝提供身份信息。

经调查,陆家嘴站派出所认为盛某犯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盛某不服,向轨交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轨交公安分局维持了该处罚决定。盛某仍不服,向轨交公安分局申请复议,轨交公安分局维持了处罚决定。盛某仍不服,诉至上铁法院,请求确认陆家嘴站派出所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无效,确认轨交公安分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行为无效,依法责令赔偿自己50万元。

陆家嘴站派出所则辩称,案发当日盛某进站乘地铁时拒不配合安检工作,影响了车站正常的运行秩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作为依据。轨交公安分局辩称,其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盛某的诉讼请求。

上铁法院认为,陆家嘴站派出所对盛某作出的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幅度内,并具有可执行性。陆家嘴站派出所受案后,经调查、事先告知、复核等程序,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合法。轨交公安分局依法受理盛某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在法定延长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上铁法院认定盛某请求确认两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盛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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