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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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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决定》

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明年1月1日废止

《决定》共六条

●第一条是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是关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不一致条款的适用问题

●第三条是关于授权政府制定政策措施的规定

●第四条是关于争取国家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是关于打造外商投资“三个环境”的规定

●第六条是关于人大监督的规定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关于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这是全国首部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的决定。

上海是外商投资的高地,在我国全面对外开放的总体布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贯彻落实好《外商投资法》,是上海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必然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本次《决定》的定位,可以从“性质”“范围”“目标”三个维度来把握:一是在法律性质上,定位于立足人大的法定职能,作出法律性问题的决定;二是在制定目标上,旨在体现本市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着力营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三是在内容选择上,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回应《外商投资法》的新要求。

《决定》共六条:第一条是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的规定。审批条例制定于1996年,对于有效管理外资、服务外企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外商投资法》全面建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审批条例的主要制度不再具有上位法依据,主要内容已不符合《外商投资法》精神。为此,《决定》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审批条例。

第二条是关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外商投资法》不一致条款的适用问题。《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在外商投资领域的基本法,按照法制统一的要求,本市地方性法规中与该法不一致的条款,均应停止实施。目前,上海正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与开放政策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下一步,根据清理工作情况,有关方面将对地方性法规中与《外商投资法》精神不一致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第三条是关于授权政府制定政策措施的规定。本条的依据是《外商投资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条,在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领域,市政府可以制定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本条还要求,这些政策措施应当有利于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

第四条是关于争取国家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的规定。本条的依据是《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实行试验性政策措施属于国家事权。根据本条的精神,上海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承担试点任务,积累开放经验,服务全国大局。

第五条是关于打造外商投资“三个环境”的规定。一是营商环境,将上海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工作机制写入《决定》,体现长效机制;二是市场环境,体现实行“内外资一致”、开展公平竞争的原则导向;三是政策环境,《决定》要求,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依法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这符合《外商投资法》的精神,也体现了外商投资在准入后享受国民待遇。

第六条是关于人大监督的规定。《决定》要求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外商投资法》以及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的法律性问题决定有三个意义:一是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外商投资法》在本市的全面贯彻实施;二是支持并授权政府在《外商投资法》框架下积极有效作为;三是进一步彰显本市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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