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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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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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约期满延长期是否需要全额支付?

□见习记者  张叶荷

2年租房期满,合同中约定的6个月延长期应全额支付租金还是根据使用天数计算?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认定《房屋出租委托合同》里写明的2年以后的延长期6个月为不固定的期限,对房东李均所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续签合同需涨价

2016年8月20日,李均与嘉应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双方约定,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嘉应公司与“承租合同”中承租人所约定的租赁期限终止日时止,以嘉应公司的名义代理出租及代收房租等相关事宜,且嘉应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承租人签订“房屋承租合同”。承租合同期限表明,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合同中断,嘉应公司可延长6个月处理租房事宜。

此外,双方约定委托租金为每月5260元,按季度付费。房屋租给的第三方不得超过5人的直系亲属,一经发现,李均则有权收回租房,嘉应公司需两倍房租金额赔偿李均。当日,李均向嘉应公司出具《全权委托书》及《承诺书》,其中李均以手写体注明有效期2016年8月25日至2019年2月24日。上述合同签订后,嘉应公司按约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并向李均支付了截止于2018年8月24日之前的租金。

2018年8月17日,嘉应公司向李均提出,如要续签合同,租金须降价,但李均表示希望维持原价,双方对该事未达成一致,8月25日,李均发现,嘉应公司当月的房租只支付了1210.52元。嘉应公司门店经理表示,该金额为25日至31日最后7天的房租,因为租客的租期只用了延长期里的7天,所以嘉应公司支付7天的房租。

但李均认为,嘉应公司应当继续支付租赁期限内的房租。此外,嘉应公司同时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出租房屋的租客人数超过5人且非直系亲属关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李均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嘉应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24日期间的租金31560元;支付违约金115720元;本案受理费由嘉应公司承担。

嘉应公司则辩称,双方签订的出租委托合同中约定,委托出租的期限为嘉应公司与案外人签订承租合同终止日期为准,而承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嘉应公司的租金也是付至2018年8月31日。在2018年8月中旬,嘉应公司工作人员即已告知李均,委托合同将于2018年8月31日终止,并洽谈是否还有继续委托的可能性,但未达成一致。之后,嘉应公司告知李均收回房屋,但其至今拒绝收房。

6个月延长期为不固定期限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李均认为延长期6个月是指固定的委托租赁期,在延长期期间,无论嘉应公司是否实际出租,均应按合同约定的租金足额向其支付6个月的租金。嘉应公司则认为,延长期6个月是指不固定的活动期,即在该期间,租客(实际承租方)何时结束租期,就是嘉应公司与李均之间终止委托租赁的期限。

上海普陀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委托租赁期限应于嘉应公司与承租人约定的租赁期限终止之日止,2年以后的延长期6个月为不固定的期限,李均对合同期限的理解有误。此外,嘉应公司多次明确告知李均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均遭到拒绝。即使当时双方存在合同期限的争议,但在嘉应公司明确表示不再接受租赁委托的情况下,李均仍拒绝配合收房,导致该出租房屋自2018年9月1日起处于空置状态。如李均及时收房,那么之前的租金损失应当可以避免。

关于违约金,上海普陀法院认为,即使嘉应公司存在将房屋出租给非直系亲属关系租客的违约行为,那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李均有权收回并需赔偿违约金。然而,李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据此要求解除合同。故李均主张适用该项约定要求嘉应公司承担违约金之诉请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上海普陀法院对李均所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文中人名及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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