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5版: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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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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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实为假 敲诈勒索才是真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冯曦慧

本报讯  近日,在长宁区扫黑除恶行动中,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一所谓的“职业打假人”打着打假的幌子,恶意投诉,索要钱款,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东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

2015年至2018年间,王某东以本市各超市卖场、亲子教育机构等单位为目标,向消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复多次举报、投诉上述单位存在消防设备不完善、经营范围超标、产品包装不规范等问题后,利用商家希望其减少投诉的心理,胁迫被害单位向其支付“顾问费”等,敲诈得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2018年7月,王某东至某商超总部索要钱款未果。次月,王某东再次前往索要钱款时被抓获。

最终,长宁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王某东判刑。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东长期以来投诉举报的数量之多、种类之繁超出了正常消费者以及公民举报的范围。他的客观行为并非建立在法律赋予的索赔权基础上,而是以反复投诉、反复举报的手段,向商家施加压力,迫使商家满足其提出的各种无理要求。而主观目的是利用商家为避免名誉受损想要息事宁人的心理,使商家主动与其联系并被迫支付顾问费,非法占有目的显而易见,超出正常产品纠纷消费者或者举报者行使正当权利的范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长宁检察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坚持“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的原则,商家经营存在合法性瑕疵、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举报人的诉求若合法合理,应予以鼓励。但若以反复举报为要挟牟利,则超出了消费者维权行为的范围,应当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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