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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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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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涉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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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主持  陈宏光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近日河南省永城市发生了一起惨烈的车祸,一辆玛莎拉蒂汽车在与其他车辆发生剐蹭后逃逸,随后追尾一辆宝马车致其燃烧,目前已导致2死4伤的严重后果。

事件发生后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根据警方通报,公安机关已经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肇事车内的3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一起交通肇事事件,为何涉嫌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和交通肇事罪又有哪些差别呢?

“过失”与“故意”有本质差别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属于故意犯罪,两者在主观方面存在本质差别。

李晓茂: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本身差别还是比较大的,尤其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存在本质差别。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行为人在违反交通法规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当然,《刑法》中也规定了“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顾名思义这是一种过失犯罪。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明确,“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结合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如下:对于醉驾未造成事故的,一般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驾发生事故,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醉驾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则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最高刑为死刑

根据《刑法》,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潘轶:《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这一条文中未写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上限,但根据《刑法》,“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即便造成了重大伤亡,最高刑期也只是有期徒刑十五年。

而《刑法》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如果涉嫌该罪名且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起刑即为十年有期徒刑,最重可判处死刑。

司法实践中造成重大伤亡一般判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附发的两起典型案例中,法院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等情节,最终都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和晓科:醉驾肇事依据《刑法》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但《意见》也指出:“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而在附发的两起典型案例中,法院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等情节,最终都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还存在“毒驾”肇事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这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报道

女子醉驾玛莎拉蒂撞宝马致2死警方通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新京报》报道,7月3日晚,河南省永城市一辆玛莎拉蒂汽车发生剐蹭后逃逸,逃逸中又追尾一辆宝马车致其燃烧,导致2死4伤。事件发生后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7月6日,记者从河南省永城市公安局获悉,在这起车祸中,当事车主谭某酒后驾车与8辆车剐蹭后逃逸,又追尾一辆宝马车致燃。受伤4人仍在治疗中,无生命危险。7月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已对肇事车内3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永城市公安局通报,2019年7月3日晚,谭某(女,23岁,无业)、刘某(男,24岁,学生)、张某(女,21岁,永城市属企业职工)3人,在永城市东城区雪枫路南段烧烤店吃饭、饮酒后,谭某驾驶豫NExx55玛莎拉蒂轿车,拉载刘某、张某2人离开。监控显示,当晚10时20分许,谭某等3人从烧烤店出来回到车上。10时23分许,谭某驾车载张某、刘某离开。据永城市公安局通报,22时40分许,谭某3人驾乘车辆行驶至永城市东城区地税巷时,与正在该路段行驶及路边停放的皖FExx69大众轿车等8辆轿车发生轻微剐蹭,未造成人员伤亡。

现场视频显示,肇事车辆在剐蹭8辆车的过程中,曾有现场群众上前围堵阻止肇事司机继续行驶,也有群众警告孩子远离肇事车辆。

肇事车辆在剐蹭8车后逃逸至一红绿灯路口,追尾一辆等红灯的宝马轿车。据事发路段监控,事发时只有中间直行车道停有一辆宝马车,其余三车道无车通行,但肇事车辆直接高速追尾撞向宝马车,宝马车瞬间起火。

据警方通报,追尾事故发生时间为22时42分许,谭某驾车逃逸至永城市东城区东环路与永兴街交叉口,追尾撞击一辆等待信号灯的豫N0xx2L宝马轿车,致宝马轿车燃烧、车内2人(葛某,男,44岁;贾某,男,43岁)当场死亡、1人(驾驶员王某,男,31岁)受伤;肇事车内3人受伤。其中,被追尾车内伤者王某,深二度烧伤,目前无生命危险,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肇事车内3人,谭某肝挫裂伤、胸骨柄骨折,刘某肺挫裂伤、侧骨骨折,张某腹腔积液,3人无生命危险,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记者7月5日从永城市公安局获悉,该车为肇事车主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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