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维权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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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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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考拉”擅搬私人物品竟称系统判定为“未知物”

投诉人:王女士

投诉日期:7月15日

日前,王女士就迷你考拉仓(北京)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搬动自己存放在考拉仓内的物品,向本报投诉。王女士告诉记者,自2019年1月13日开始,王女士将家中易碎的贵重物品存放在由迷你考拉提供的,位于闵行区新世界花园的10号社区仓中。然而,7月15日,王女士去10号仓取物品时发现,迷你考拉在未经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王女士存放在10号仓的物品搬至7号仓。

据了解,王女士曾与迷你考拉签订了半年的合约,购买了9号仓存放物品,有限期自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之后,7月6日,王女士与迷你考拉续约,签订了一个月的合约,继续购买9号仓储存放物品。然而,在此过程中,王女士使用的一直是10号仓储,这是为何?王女士表示,自己在存放物品时,迷你考拉的销售人员给的就是10号仓储及密码,所以也一直使用的是10号仓。

“我的物品都是包装好的易碎品,现在迷你考拉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移动我的物品,这肯定是不合理的。”王女士表示,在发现迷你考拉上述行为后,便及时联系了该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并没有解决问题的行动,只表示,可以继续使用7号仓直到王女士合约期结束。

为此,王女士又继续联系了迷你考拉的客服人员,客服随后给出了两个方案:7号仓储比9号仓储的空间大,王女士合约期到期后,自行搬回9号仓;将王女士的物品搬回至9号仓储,不过要王女士自己来搬,迷你考拉不提供人力,但可以考虑报销一定的费用。

王女士表示,这两个方案都不能接受。王女士认为,自己与迷你考拉所签订的合约中,没有一条曾说过,迷你考拉可以擅自搬动顾客的物品,如今迷你考拉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让消费者失去了应有的安全感。这些物品都是包装好的易碎品,后期检查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将物品一一打开后才能检查。

据此,王女士要求,迷你考拉安排专人与自己检查物品是否有破损的情况;擅自搬动存放在仓储内的物品,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后期需要将物品从7号仓储搬至9号仓储,迷你考拉需安排专人负责搬动物品。

◆记者连线

在接到王女士投诉后,记者致电了迷你考拉的客服热线。客服人员表示,王女士的事情,她是知晓并清楚的。在王女士使用10号仓长达一年的过程中,迷你考拉方面并不知晓,而因此导致的问题是,在迷你考拉的系统里,王女士存放在10号仓的物品也被判定为“未知物品”。

该客服人员表示,7号、9号与10号仓储箱的价格各有不同,7号仓的价格最高为450元/月,10号仓为350元/月,9号仓为250元/月。据目前情况来说,可以让王女士免费使用7号仓至8月13日,即合约期结束,而中间产生的差价作为给王女士的优惠,。

记者发现,在双方签订的条约中写明,迷你考拉如需搬动客户的物品需在保证不损害物品的情况下,提前告知客户并得到客户的同意,那么为何王女士没有接到通知呢?对此,客服人员表示,由于迷你考拉对王女士使用10号仓的情况“完全不知晓”的原因,所以没法联系王女士。但对于当初是公司销售人员让王女士将物品放入10号仓一事,却始终不愿正面回答。只是强调该工作人员已离职,客服方无从知晓相关情况。

那么,现在迷你考拉对该问题,是否有提供解决方法呢?该客服人员表示,王女士要求的“安排专人与自己检查物品是否有破损”要求已经谈妥,由王女士选择时间,迷你考拉安排人员与王女士一起检查物品。此外,该客服也表示,从迷你考拉的监控发现,王女士后期也曾打开7号仓,所以很难说,到底是工作人员搬物品导致物品破损还是王女士打开仓门时,导致物品出现破损。所以,后期还是要等“验货”后,就物品有没有破损,开展下一步的应对措施。

那么,是否可安排专人帮助王女士搬动物品呢?客服人员表示,如果物品没有破损的情况,搬运东西是附加服务,如果客户物品价值比较高的话,还需要上报公司才能答复。

不过,据王女士反映,虽然对方约定了检查时间,但又以“忘了”为由将时间再次延后。记者截稿时为止,双方依然未对此事有实质性进展。

◆律师说法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金玮律师分析认为,王女士与仓储服务企业之间系仓储合同关系,在未经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仓储服务企业擅自腾挪、搬运王女士储存的物品并作移库处理,显然已构成违约,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仓储企业称对王女士储存情况不知情,以及将其存储的物品判定为‘未知物品’的说法难以成立。”金玮律师指出,一般而言,保管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如在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企业作为保管人自身怠于验收的话,则不可归咎于存货人。在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金玮律师表示,如因仓储企业擅自腾挪、搬运王女士储存的物品所造成的毁损,应由仓储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就王女士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且,基于“移库”的行为系仓储企业擅自作出而未经王女士同意,因此“回搬”的责任也应由仓储企业一并承担,而非由王女士承担。

此外,金玮律师提醒与建议,存货人在交付仓储物时,应当要求保管人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应包括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等信息,这样有助于在发生仓储物毁损、灭失情况下的维权与索赔。  见习记者  张叶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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