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某日夜深人静,小明偷偷溜进小胖家,窃得现金一万元、金项链一条、钻戒一个。第二天,小胖报警。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小明,并在小明家中搜出现金一万元、金项链一条、钻戒一个,经鉴定钻戒价值十万元。 小明拒不认罪,并辩称赃物为二手市场收购所得。该案由检察院公诉至法院,法院了解到,小明因经济困难没有为自己聘请律师,于是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小明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小莉为小明辩护,以充分保障小明的诉讼权利。 ●疑问 本案法院为什么要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明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立法本意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 小明因犯盗窃罪被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也没有主动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小明提供辩护,以充分保障小明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27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11条、28条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2-3条 ●风险提示 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特定的,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或当事人不可滥用法律服务资源。同时法律援助提供的是无偿的法律服务,如遇到法律援助律师索要相关财物,可向司法行政部门举报。 主讲人介绍: 潘自强,上海一中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上海政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爱好空手道、跑步、羽毛球、乒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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