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的一名90后小学教师,寒假期间被学校叫去加班,学校安排中午用餐时突发疾病猝死。事后,家属4次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均不予认定。其间,法院3次判决外加一次政府行政复议,均撤销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明确要求重新认定。然而,事发至今已经两年半了,家属收到的依然是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从法律规定来看,该教师的情况应当视同工伤。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教师的工伤只能由当地的县人社局认定,当事人不能向其他区县人社部门或向上一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而根据《行政诉讼法》,法院也无权直接作出行政行为。 至于当地人社部门是否继续无视法律规定和法院判决,让我们拭目以待。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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