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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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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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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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武慧琳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经营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实践中,企业的商业秘密很多是通过人员的流动来泄露的,竞业限制正是通过对人员流动的限制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竞业限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竞业限制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才能实现,那么,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签署对象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据此,竞业限制协议的签署对象依法是限于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实践中,有个别的企业实行的是和其所有的劳动者都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有违法律规定的,前述法律条款已经明确了竞业限制的法定适用对象范围。同时,这种做法也是不必要的。

因为,竞业限制的前提是劳动者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才需要通过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来实现保护企业自身商业秘密的目的,并且,给劳动者设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企业是要承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这一对价的。

另有个别的企业则恰恰相反,其认为没有必要和任何一个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其认为,如果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企业可以直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侵权之诉即可。

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于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之义务的举证要求,如果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主张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的,则对企业的举证要求是要严格很多的。

因此,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签署的对象须是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确实有劳动者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如企业的研发人员,那就很有必要和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范围地域和期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在确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范围、地域、期限时,应当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为明确目的来确定具体的内容。

竞业限制的范围,一般是禁止劳动者离职后到与本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这实际上还是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出发。

竞业限制的地域,一般也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区域或可能形成竞争的区域来约定,当然现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地球变得越来越来小,因此,在约定竞业限制的区域必须考虑到互联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竞业限制的期限,同样应结合企业希望保护之商业秘密的性质来确定。

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充分考虑商业秘密的有效性。

有些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只有三个月,那就没必要约定一年的竞业限制期限,更何况约定竞业限制还要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补偿金,这对用人单位来讲也是一个支出。

当然如果商业秘密需要保密的周期比较长,竞业限制的期限也尽量约定的长一些。

但由于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因此,如果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超过两年,超过部分是无效的。

经济补偿条款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据此,企业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需要对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则由企业和劳动者进行约定。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另外,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还应注意到一些地方性的规定。

比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至于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时间,根据前述《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签署的时间

企业在何时提出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是很重要的。竞业限制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必须是经过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签署,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签署,那么企业也无法单方强制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我们已经多次接到企业关于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困难的咨询,这些企业表示其是在劳动合同到期且企业决定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提出要求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询问此时劳动者拒绝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应该怎么办?

对此我们只能回复,企业到这个时候再要求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已经晚了。

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是协商一致才能签订,劳动者拒绝签署那企业当然就没有办法强制要求其签署。因此,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时机选择对企业很重要。

我们认为,对于可能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可以在其入职时和劳动合同一并与劳动者签署。在这个时候,一般劳动者都是不会拒绝的,除非这名劳动者决定不在这个企业入职。

而且,企业在招聘时也可以明示该岗位是需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

此外,在对劳动者升职提拔的时候,如果劳动者的新岗位可能要涉及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则企业如果在劳动者升职的同时要求与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一般也不会拒绝。

生效条件

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条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就是有效的,真正履行要等到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

实践中,我们注意到有些企业在与劳动者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

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经企业通知劳动者须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时候才生效,否则竞业限制协议不生效。

在此情况下,是对企业的管理提出了额外的要求。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及时通知到了劳动者要求其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则该协议生效;

但是,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因管理疏忽忘了通知劳动者要求其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或者企业无法证明其已通知劳动者要求其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则竞业限制协议将不生效。

因此我们认为,当双方对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条件作特别约定时,企业的管理一定要跟上,否则不仅无法起到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作用,反而限制了企业自身。

违约条款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于企业而言,约定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极其重要,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应支付的违约金,这样才能起到对劳动者的制约作用,否则,对企业而言就像老虎少了牙齿,劳动者即使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也很难进行制裁。

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企业只能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但实践中要证明损失是很困难的,无疑加重了企业的举证责任。

约定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鉴于竞业限制实际上是限制了劳动者一定范围的就业权,企业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企业给予竞业限制补偿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则企业很可能无法实现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那么企业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当然,如果企业有切实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泄露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还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劳动者和竞争方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可能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相对的,企业也可能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对于企业违约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的商业秘密有很多是在人员的流动中泄露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协议正是提供了企业一种在人员流动中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

企业一定要充分利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通过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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