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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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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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愿将余生托付给你

上海成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最多城市 相关法律法规亟需完善

李辰阳正在接待前来咨询意定监护的老人 记者 陈颖婷 摄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生病时谁来照料?身后事谁来处理?谁是孩子最可靠的监护人?这是每个成年人在失能后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2年前,民法总则中关于“成年意定监护”的条款,首次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信任之人担当监护人,不再受血缘关系的约束。这一新兴的法律制度给予成人监护更多的破题之选。那么经过2年的探索,上海的意定监护发生了哪些变化,我的余生我做主的希冀又如何从梦想走向现实。带着这些疑问,日前,记者对意定监护的实践者和理论研究者进行了采访。

老年人成意定监护最大需求群体

8月30日下午3点不到,记者来到普陀公证处,在其中一个接待室门口,记者看到一位老人早已坐在那里等候。他告诉记者,他姓李,来找李辰阳公证员办理意定监护。李辰阳是国内最早办理意定监护公证,也是在这方面经验最丰富的公证员之一。“我特地从浦东赶过来。”李老伯叹了口气,“我已经80岁了,要趁现在还走得动,帮我弟弟把这事办了,我才能安心。”

李老伯兄弟姐妹4人,李老伯排行第三,他的四弟从小因患小儿麻痹症造成肌肉萎缩。随着年龄的增长,小弟的病情不断恶化,不但四肢无法动弹,视力也开始退化。“目前,小弟虽然神志清晰,但手脚不能动,眼睛看不见,就连说话也是含含糊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李老伯对小弟的未来充满担忧。“现在小弟住在养老院,我和二姐每周去看望他。但我们也都是80多岁的老人了,真担心有一天,我们不在了,小弟谁来照顾?”

更令李老伯揪心的是,3年前,老房子拆迁,就小弟是拿房还是拿钱,家人间发生了争执。大哥坚持小弟应该拿房,而小弟考虑再三后,还是决定拿钱,为自己的养老作保障。大哥对于小弟的选择耿耿于怀。李老伯担心自己与二姐不在了,大哥和他的儿子会再次将主意打到怀揣着巨额动迁款的小弟身上。而小弟也不愿意让大哥一家做他的监护人。

于是,李老伯与姐姐开始为小弟找监护人。几番努力下,他说通了自己的儿子与姐姐的女儿,让两人共同担任小弟的监护人,小弟也对这两个人选非常满意。李老伯父子与二姐母女共同签订了照顾协议,小弟还在协议上按了手印。“但我觉得光有协议,还不踏实,听到有意定监护的公证,就立即为小弟申请了。”李老伯说,“我希望通过意定监护的公证,能让两个孩子增加监护时的责任心,同时为小弟办事时也更方便。”

李辰阳告诉李老伯,他的小弟能否预设意定监护人,首先要评定他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他能否正确表达委任监护人的意思能力。而基于李老伯小弟的身体情况,可能需要借助于司法鉴定来辅助判定,他的意识是否清楚,还是仅仅只是交往性障碍。“在确认有设立意定监护能力后,我们还要就他的具体情况,和他委任的监护人沟通,来制定意定监护协议的具体内容。”李辰阳表示,每个申请人的意定监护公证都要根据其家庭背景、个人需求来定制法律方案。

李辰阳告诉记者,由于在法律上,意定监护受托人的监护权行使优于法定监护人。随着上海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意定监护的知晓度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老人来办意定监护,占意定监护办理量的80%以上。

意定监护申请人群扩大至中青年

其实,意定监护的需求并不局限于老年群体,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监护关系不再受限于血缘、婚姻、收养,所有成年人可以自由指定监护人,只要你信任他。于是,越来越多有需求的人从中看到了希望。在李辰阳办理的意定监护公证中,中青年也不在少数。从2015年开始试水意定监护公证业务至今,李辰阳和他的同事们已经做了超过300份意定监护文书,在上海公证行业遥遥领先。

不久前,有两对中年夫妇走进了李辰阳的接待室。“他们是典型的‘三孤’家庭。”李辰阳告诉记者,所谓“三孤”就是指中年夫妇上无父母、自身是独生子女、孩子也是独生子女。“这样的家庭对未来风险的预防往往更为重视。”李辰阳说,“爱自己,适用民总第33条,关爱孩子,就得适用民法总则第29条了。”

向李辰阳申请意定监护的两对夫妇中,两位男主人都是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之前看到有律师同行发生猝死,所以联想到自己,很怕万一夫妻双方发生意外后,孩子没有可靠的人照料。”两名申请人表示,基于多年同事间的信任,加之双方家庭情况都很相似,他们愿意互为意定监护人。“意定监护让两个家庭和个体之间实现了互助。”李辰阳回忆说,当时的意定监护公证做得非常细致,对各种场景都进行了预设,签署了一系列的文件。“比如夫妻双方都发生意外,启动意定监护,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监护。但若有一方健在,则意定监护不启动。”李辰阳说,意定监护还对财产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划,确保失去双亲的未成年人得到最好的庇护。

而这样“未雨绸缪”式的意定监护还发生在同居生活伴侣以及来沪工作的年轻人身上。因为对于这些人群来说,一旦发生急需做手术的情况,一个家属签字的要求就成为困扰他们的最大绊脚石。当家人不方便立即出现签字时,身边的意定监护人往往就成为最及时的助力。

除此之外,对于创业的年轻人而言,有时会就公司的表决权指定意定监护人,合伙人常常是首选。这也是对公司的保护,就是防止创始人发生意外时,公司会因为缺乏决策者而出现停摆。

监护项目精细化

事业有成的女高管林女士今年春节竟是在精神病院度过的。原来林女士的母亲从小就偏爱林女士的哥哥,尽管儿子一事无成,但固执的母亲却坚持经济条件较好的女儿有义务照顾哥哥。孝顺的林女士一直不敢忤逆母亲。谁知母亲越发变本加厉,最终逼着女儿将房子送给哥哥。这次林女士终于反抗了,与母亲吵了起来。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母亲竟然以精神病突发为由,将她送进了精神病院。

虽然,医院经过检查,认定林女士精神正常,将她放了出来。但长达7天的“被精神病”经历,让她至今心有余悸。“我无法选择母亲,也做不到和她对簿公堂,但我真怕这样的事再来一次。”于是,林女士找来了自己的好友,将他定为了意定监护人,承担医疗方面的监护人职责。“只有他才有权利将我送进医院,并决定送进哪个医院,用何种医疗手段,即使被强制就医,也有权把我接出来。”

普陀公证处主任高剑虹表示,目前意定监护走向了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的道路。普陀公证处成立了家事公证室,有多名像李辰阳这样专事意定监护的公证人员。监护的内容不再像过去那样打统账,而是细分为生活、财产、医疗、权利四部分内容。“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项或是几项,设立意定监护人。”高剑虹说。

而李辰阳则把人生的几个阶段进行了划分:健康,意识不清,临终,死后。当事人可以就每个阶段提出自己的安排。

记者了解到,意定监护协议里,还可以包含一份《在世预嘱声明书》用来提前安排临终生命末期的手术和身后事。声明书里,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生命垂危时的急救术,详细列出了心脏复苏术、呼吸机、喂食管、血液透析……除此以外,还能选择别人对待自己的方式。

“一旦建立了监护关系,某些时候监护人就掌握了被监护人的‘生杀大权’,所以监督机制也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一个必要环节。”李辰阳表示,监督人最好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比如专业从事社会监护的组织。目前没有监督人的案例中,实践上是由公证处承担公共监督职能。

高剑虹表示,为了有利于被监护人,公证处对于已经启动意定监护的被监护人,意定监护人须定期提交一份监护报告给监护监督人或者公证处,今后还将细化回访制度。

呼吁

意定监护突破瓶颈需要更细致的立法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婚姻家事法与妇女权益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李霞是中国内地最早引入“意定监护”概念并参与相关立法的法学专家。在她看来,意定监护制度是应对人类老化而新发明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有着广大的适应前景。“不是年龄大才会失去能力,每一个成年人都可能面临失能的风险,会有对意定监护制度的需求。”李霞认为在失能前,提前对民事活动进行规划与安排将会越来越普遍。实践中,民间也有大量对于意定监护的需求渴望。

而上海走在了意定监护制度研究与实践的前沿。据李霞介绍,华东政法大学与上海公证机构开展了理论与实践的融合探索。学生下沉到公证部门观摩掌握第一手实践经验,同时高校的理论研究成果也助力于意定监护制度实践的推广。

据介绍,上海目前是全国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最多的城市,但并非所有公证处都可以办理意定监护。在22家公证处中,确定能做意定监护的公证处也不过4家。这与意定监护强烈的司法需求相比,还是显得杯水车薪。

李霞指出,制约意定监护制度推广的瓶颈首先在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据了解,意定监护制度在国外已经实行60多年,有着成熟的理论和丰富的实践基础。李霞告诉记者,关于意定监护的法律条款,日本有12个条文、韩国有8个,而中国内地只有一条。也正是因为法律条款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一些公证部门望而却步,不敢推出意定监护业务。

除此之外,由于意定监护的相关细则太少,在实践中,就需要公证人员有更大的耐心,设计个性化的意定监护方案。费时费力也阻挡了意定监护发展的步伐。

为此,李霞建议构建进一步完善意定监护的法律法规,同时以形式做引导,规定意定监护需要经过公证,以此证明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确保在形式上合乎规范。同时在合同内容上也要明白告知使用该制度的人意定监护所覆盖的各项事务,从而保障被监护人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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