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昨天,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此次修法强调了“从严保护”和“活化利用”的问题。 修改决定共15条,将“从严保护”和“活化利用”作为本次修法的主要价值导向,聚焦“扩大保护范围、强化政府责任、完善保护措施、促进活化利用”4个重点问题,对原条例进行局部修改。 为适应“留改拆并举,以保护保留为主”的工作要求,新增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确定程序。鉴于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的管理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明确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目前,市规划资源部门已会同相关部门着手开展配套文件的起草工作。 为进一步严格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明确禁止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格控制设置其他外部设施。 为进一步鼓励和督促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履行修缮义务,新增履行修缮义务的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的规定;新增对未履行相应修缮义务的情形,相关部门可以在不动产登记簿进行记载的规定。 明确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编制程序和效力规定,进一步严格调整风貌保护道路、风貌保护河道走向的程序性要求。为保障在历史风貌保护过程中的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新增征收工作的具体规范。 新增活化利用的原则要求。明确市、区人民政府鼓励通过设施完善、功能调整、环境优化等方式,发挥保护对象在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等方面的功能,促进活化利用。同时,要求区人民政府要注重调动市民参与保护的积极性,统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公共服务功能等需求。 修改决定还完善了历史风貌保护规划范围内建设活动的规划、消防等管理技术特别规定,以及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可以进行的建设活动类型和管理程序的规定。同时,严格相关论证程序,明确按照既有规范进行具体建设活动的论证,应当由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确立规范性要求或者是涉及相关技术规范调整的论证,应当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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