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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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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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理与妻子合伙内幕交易

全国首例金融专家陪审证券类犯罪案昨在沪开庭

□法治报记者  王川

昨天上午,一起“疑点颇多”的内部交易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随着法槌的落下,本案的被告人——一对年轻的夫妻被带上法庭,庭下坐满了来自证券公司的旁听人员。审判席上,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审理此案,其中2名人民陪审员还是金融领域专家。据悉,这是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全国首例由金融专家陪审的证券类犯罪案件。

掌握内幕信息,精准套利17万余元

公诉人指控,本案被告人宁某原是一家证券公司项目经理。2016年2月,宁某在工作中获知上海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意收购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消息后,产生了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套利的想法。

随后,宁某将该消息告诉了妻子樊某,并由妻子具体操作,在目标股票停牌前的几日,利用股票软件先后投资130余万元,分散买进了目标股票19万余股。待到该股票复牌当日又将手中的股票全部卖出,“精准操作”获利17万余元,两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内幕交易罪。

公诉人指出,樊某所用的股票账户并非她自己所有,而是用其舅舅徐某名义开通。

对此,樊某称,不用父母的名字开户而用舅舅的名字是因为父母太忙,用舅舅账户之前曾交易过两只股票,而资金也都是樊某与老公宁某的积蓄。

随着公诉人的进一步询问,最终樊某承认,自己其实知道证券从业者的家属不能炒股,尤其是炒与宁某有关的股票,现在非常后悔,也甘愿认罚,且已经被证监部门没收了17万余元的不当得利,以及不当得利三倍的罚款。

庭审中,樊某多次称自己的行为均是在丈夫宁某的指挥下操作,对目标股票的实际情况所知甚少。

非证券公司正式员工,是否受内幕交易限制?

宁某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表示认可,并回忆了当时知道目标股票时的情况。2016年1月,他与目标股票公司聊天时获悉了上述“收购”意向。宁某称,当时他还没有正式加入到所在的证券公司,但是却已经在该公司的上海分公司上班了。直到4月底,他才收到了证券公司的录用通知,5月份才正式入职。

宁某的辩护律师据此认为,当时宁某未正式入职证券公司,不应该算证券从业人员,因此2016年3月18日买入目标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限制值得商榷。

宁某的辩护人还出示了宁某收到的“录取邮件”,以及4月份赶赴外地证券总公司面试的住宿、机票信息。

宁某也称,当证监会前来调查时,他曾称不知道樊某交易股票的事情,也仅仅把该事件当成了一个企业违规行为。直到公安部门介入,才意识到了可能涉嫌违法,于是交代了实情。

对此,公诉方认为,宁某从一开始就是项目组的成员,明显是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而且宁某作为证券交易的工作人员,理应知道内幕交易涉嫌违法。

当时宁某夫妻手中有500万元可用现金,但是只投资了130多万元用于目标股票。宁某解释称,这是为了控制风险。

再结合之前宁某曾分批次让妻子购买目标股票,其知法犯法,躲避证监部门监管的意图已经非常明显。

国内金融专家首次共同审理内幕交易案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如何认定?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怎么界定?这起案件涉及众多证券专业知识,尤其是控辩双方对宁某是否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争议较大,这些问题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法院在审理中依法查明。

因此,本案合议庭请了两位专家型的人民陪审员一同参与审理,他们分别是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倪受彬、同济大学副教授范黎红。

专家型人民陪审员的引入,为合议庭审理案件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两位专家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帮助合议庭就本案内幕信息形成的过程、内幕信息内容、内幕知情人范围、内幕敏感期等专业问题进行了查明,使法庭能始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和重点问题展开事实调查、举证、质证,极大提高了庭审的针对性和庭审效率。

庭审结束后,该案审判长、上海二中院刑庭副庭长黄伯青告诉记者,“金融刑事案件经常涉及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专业领域,金融专家陪审员具有专业知识的优势,可以帮助合议庭强化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在撰写裁判文书时,可以帮助法官用精准、简洁的专业化语言把案件事实讲清楚,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开庭前,承办法官在梳理案情的基础上,对该案应当查明的若干主、客观事实进行汇总,制作了“刑事事实问题列表”,表中详细标明每一项待查事实,并设置了予以认定、存疑、不予认定等选项,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有针对性的对照选择。专家陪审员“按表索骥”,充分运用其专业知识,帮助合议庭查清了全部案件事实。

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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