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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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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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榜

包工头没有资质发包商不担违约责任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包工头没有施工资质,判决不履行合同的江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包工头履约保证金15万元。

2018年4月30日,包工头张某与甲方江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南昌市某小区工程总价600万的打桩工程,签订了一份《桩基施工协议》,约定“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均不能违约,否则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给对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支付1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事后,包工头张某支付了15万元履约保证金,由于开发商一直不通知包工头开工,包工头张某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15万元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判令被告支付2万元违约金。

被告江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原告没有施工资质,导致不能施工,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责任在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及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原告无建筑施工资质,无权独自承揽桩基施工的建筑工程,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桩基施工协议》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证金利息及2万元违约金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幼儿诉母不付抚养费法院当庭判决要承担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当庭支持原告安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安母每年向安某支付抚养费和护理费至安某成年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止。

安父与安母于2011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安某。201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安某由安父抚养,安母每月付抚养费500元,但安母至今未支付抚养费。后安某被评定为二级残疾,需要专人护理,因安父个人无力承担安某的生活费与护理费,故代理安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安父与安母离婚时已就安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安母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安某要求安母按照5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离婚之日起至安某成年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止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现安某因身体残疾,需要专人护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九条规定:“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安母应当履行扶养义务,承担安某的部分护理费,安某要求护理费按照湖南省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酌定安母每年承担护理费8000元,遂作出如上判决。

无证人员借车驾驶出事故车主被判赔9万

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

2018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无驾驶证的刘某驾驶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叙永县和平大道驶往和平大桥方向,因逆向行驶,与对向张某驾驶的玛莎拉蒂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严重受损。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查,刘某驾驶的轿车系向朋友汪某所借。

此次事故,张某驾驶的玛莎拉蒂小型轿车产生维修费约30万元。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张某将刘某、汪某起诉至叙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规逆行,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张某车辆维修损失,汪某作为现代小型轿车实际所有人,多次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证的刘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汪某赔偿张某车辆维修费91215元,刘某赔偿张某车辆维修费212835元。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王睿卿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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