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7版: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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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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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第二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的立法建议

□法治报记者  徐慧

2019年9月28日,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家事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二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举办,本次研讨会以“婚姻与继承”为主题。

建议增设遗产家庭住房的先取权和终生使用权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兼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苇教授指出,出于保障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配偶的基本生存权的考量,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立法中大多规定先取或无偿居住至死亡的权利,而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中尚无此类规定。通过对中国十省市民众涉及遗产房屋分割的继承习惯进行考察分析,发现大多数民间习惯认可先取权,但对该权利行使是否需要补偿则存在分歧。陈教授提出了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增设该权利的立法建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征峰指出,根据所处分对象的差异,可将遗嘱处分分为概括型处分、种类型处分和特定型处分,只有特定型处分才存在因该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时不存在于遗产中而导致债务履行不能的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贝从遗嘱形式的证明、仪式、保护、引流四大功能入手,表示只有引入一种功能主义的视角,才能对遗嘱类型的设定、遗嘱形式的具体要件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优先性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对未来的立法完善提出更具合理性的建议。

建议确立夫妻财产的净益共同财产制

武汉大学法学院冉克平教授认为,意思自治及法律行为在婚姻家庭编中表现为亲属身份行为、兼具身份与财产属性的复合行为以及亲属财产行为,且这三类行为的伦理因素逐步减弱,目的理性因素则渐趋增强。单方身份行为必须符合特定法律事实,因而行为人意思自治受到严格限定之外,其他法律行为在兼顾婚姻家庭编特殊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可以适用总则中的法律行为制度,以实现维系家庭共同体、彰显个人自由多元价值目标。

清华大学法学院龙俊副教授强调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应该解释为潜在共有,关于取得财产权的核心因素要考虑实质。在婚姻关系的内部,原则上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是相等的,财产权取得的原因也是基于有一半贡献推定,而不是时间;在婚姻关系的外部,则应从物权意义共同共有的处分有严格限制出发,双方必须同意,否则无权处分,就算用善意取得保护第三人,但这就强加了第三人审查这个财产是否共同共有的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虎副教授发言表示,配偶双方行为所负债务根据债的一般规则予以认定,意思表示有疑义时,应当推定为配偶双方的连带债务;配偶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是配偶双方的连带债务,但存在例外;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构成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存在配偶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形的,该债务是个人债务。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葆莳副教授则指出,对于配偶间赠与或父母赠与,主要采用行为基础丧失原则支持返还请求权;对于非婚伴侣之间的赠与行为,可以类推适用婚内赠与返还制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范一法官认为,我国家庭私有财产的种类不断丰富,在此基础上,确立净益共同财产制才更为适宜。净益共同财产制结合了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的优点,通过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管理权的限制来平衡夫妻双方利益,以净益分配请求权代替夫妻财产共有权,以法定财产制终结时的清算制度代替物权式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调和了夫妻财产制规范与财产法规范的冲突,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

建议对离异子女姓名变更事项立法重构

东南大学法学院刘练军教授从现状出发,指出父母一致同意,本质上是一种使得监护高于离异子女自身权益的不合时宜之规定。离异子女变更姓名需父母一致同意的规定,也与婚姻法第22条之规范意旨相抵触。民法典正处于编纂之中,应以此为契机在婚姻家庭编中对离异子女姓名变更事项进行立法重构,以践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陈凌云副教授表示,自全面二胎政策之后,更应从内部梳理生育意愿、生育行为、生育责任的关系,去发现生育权的三张面孔:权利性、责任性和福利性,分析三者之间内在逻辑结构以及不可分割的关系,在保障平等生育权的前提下,实现全面二胎生育政策所追求的最终社会效果。

苏州大学法学院娄爱华副教授提出应补充无效及被撤销婚姻对无过错当事人在人身方面的效力;应明确在双方诚信信赖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而重婚的场合婚姻有效的立法建议。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名怡教授指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清算协议,离婚房产权属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例外时案外人的债权亦可排除强制执行。且基于对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权的类推等理由,约定所有权人也应可排除名义登记人之债权人对系争房产申请的强制执行。叶教授也强调,它应满足执行债权为无担保、无优先受偿地位的普通金钱债权或其他无偿债权;离婚协议债权在特定查封前产生并合法有效等要件。

建议将高龄者失智前的信托安排纳入考量

台北大学终身荣誉特聘教授陈荣传提出应当将高龄者的信托安排纳入考量的观点,认为对于高龄者而言,使本人得以在自己失智以前,指定其失智后的监护人,并就财产管理及生活照顾事项,对其委以重任,如能辅以配合监护宣告的信托安排,使法院适度介入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更可发挥意定监护的功能。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慈善信托部蔡汝蓉总经理结合自身信托实务,提出自己的思考。例如,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设立需要配偶签字确认,但是实务中却往往存在问题等。

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贾明军律师认为信托、公证、遗产(遗产管理人)一直以来都是继承问题的重点和难点,他提出若信托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管辖权的问题该如何确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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