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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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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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法院判决的两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为你解疑——

“丛林骑象”“草原骑马”摔伤怎么赔?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通讯员  章伟聪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参加活动摔伤,旅行社该不该赔偿?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两起旅游合同纠纷案,经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在旅游过程中因参加“丛林骑象”活动受伤的康女士,获全额赔偿14800余元,并获返还旅游费9000元;在旅游过程中因参加“草原骑马”活动受伤的张女士,自行承担七成责任,获赔9.6万余元。

“丛林骑象”生意外

2017年10月8日,康女士与两位朋友通过某知名旅行网预订了一款“尼泊尔加德满都”及“释迦出生地蓝毗尼”等地的旅游产品,费用为每人12540元。

11月10日,在参加合同约定的“骑大象进丛林游玩”项目时,因大象突然不受象夫控制,康女士被甩下象背受伤。康女士受伤后被送往尼泊尔当地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康女士的伤情为双肩部及左肋部软组织挫伤。

之后,因未能就赔偿问题与旅行社达成一致,康女士于去年7月向长宁法院起诉。康女士认为,自己参加合同约定的旅游项目受伤,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未参加行程的旅游费。因此,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3.8万余元,并退还旅游费9400余元。

被告旅行社认为,骑象活动存在一定风险,原告仍然愿意参加,旅行社并无过错。在骑象活动中,旅行社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只同意在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剩余旅游费1856元。

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应返还原告康女士旅游费9000元;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664.55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康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赔偿数额作出调整。

主审法官谢兰解释道,本案骑行大象的活动,是合同约定的必选项目,由被告进行安排,不是原告为追求刺激自行作出的选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大象突然不受象夫控制,没有证据表明事故发生时,原告存在违反事先告知事项或者有其他违反义务的情形。因此,被告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在合同规定的游玩项目中,有义务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在明知安排的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情况下,被告对旅游者的安全应负有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采取更为周全的防范措施。

本案中,被告违反应尽义务致使原告受伤,理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及退还剩余旅游费的具体数额,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相关鉴定意见,并综合考虑案情后酌情确定。

“草原骑马”落马背

无独有偶,家住江苏常州的张女士,2017年6月6日通过某知名旅行网手机APP预订了“贵州7日亲子营”旅游产品,出行人为3人,支付旅游费10840元。产品确认单载明,该旅游产品由深圳某旅游公司作为委托社并提供具体旅游服务。7月21日行程开始当天,张女士与深圳旅游公司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合同附件“旅游行程表”载明,第三日行程包括草原骑马。

7月23日,行程第三天,张女士在贵州龙里大草原参加草原骑马活动时,从马背上坠落受伤。经送当地医院诊断,张女士身体多处骨折。之后,张女士在住所地医院进行了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0500余元。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女士经治疗后遗留右肩及腕关节功能障碍,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

去年10月,张女士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及深圳某旅游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6.7万余元。张女士认为,两被告没有尽到警示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共同对她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长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深圳某旅游公司就本案事故承担30%责任,赔偿原告张女士损失92350元;驳回张女士其余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赵琛琛表示,被告公司在旅游服务提供中存在不当之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作为50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对骑马具有一定危险性这一常识性的认知应当了解并认知。因此,原告对该事故也应当负相应责任。

张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意见,对赔偿金额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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