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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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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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照料老人二十载 遗产分配引争议

普陀区长寿路街道调委会以法释疑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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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记者  金勇

保姆照顾老人20多年,平时还以“夫妻名义”同居。老人生前口头承诺将房产留给保姆,但并未留下字据或遗嘱。老人过世后,失联20多年的养女要求继承遗产,保姆表示不同意,坚决不肯搬离房屋。双方因此找到普陀区长寿路街道调委会请求调解纠纷。

普陀区长寿路街道调委会介入后,从相关法律入手,对双方进行劝导,最终达成一致,顺利化解了一起遗产纠纷。

【事由】

家住宜昌路的袁姓老人突发高烧后过世,陪伴老人身边的只有一个来自安徽的保姆。老人生前孤身一人,其老伴早已离世,有一养女,但已有20多年未联系。保姆已经在老人家中干了20多年,平时就已“夫妻名义”同居。保姆告诉调解员,老人在生前曾口头承诺过世后将房产留给她,但并未留下任何字据或者遗嘱。老人过世后,保姆留在房子里不肯走,称这套房子是应该属于她的,如果搬走需要养女给她起码5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调解】

由于该事件涉及到老人的养女,调解员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在老人外甥女的帮助下,找到了失联20多年的养女,了解事情的详情。养女表示这么多年来自己并未履行做女儿的责任,确实是保姆一直在照顾老人,自己感到非常惭愧,但她并不想放弃房产的继承权,对老人口头承诺房产归保姆所有一事提出了质疑和反对。养女表示自己才是法律意义上能继承该房产的继承人。

调解员也到保姆处了解了相关情况。这20多年来,保姆在未解除与原配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老人“同居”并照顾老人,从法律上来说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保姆辛苦照顾老人20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保姆表示老人生前承诺房产归她所有,她理应得到房产的继承权。这种情况下,保姆和养女双方僵持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调解员在向保姆解读了相关法律后表示,由于养女是办理过领养手续的,是法律意义上的第一继承人,而保姆并未与老人办理过任何关系证明,口头承诺的房产赠与并未立字据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房产理应归养女所有,保姆没有权利将房产据为己有。但考虑到保姆照顾老人多年,养女也觉得自己心中有愧,最终答应给予保姆一定金额的补偿。

一场因遗产引起的纠纷就此成功化解。

【点评】

目前城市呈人口老龄化趋势,作为老年人应有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管老人是否确实有意将房产赠与保姆所有,都不应该口头承诺,经过公证的遗嘱法律效力才最大。此外,保姆也应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在婚姻存续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调解是人与人思想沟通的过程,只有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将心比心,才能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做调解人就应该坚守公正立场,有效沟通,善意疏通,将调解工作提高到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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