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专家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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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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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官司,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以案释法揭示虚假诉讼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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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市场交易方式的日益复杂,虚假诉讼作为一个新的违法形式开始活跃起来,并渗透于民间借贷案件、婚姻案件、以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的财产案件、司法个案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等各个领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造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虚假诉讼的危害极大,一方面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在法庭上一唱一和,导致法院很难发现它的“虚假”,并且往往以调解方式快速结案、快速执行,以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有的案件还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将一些子虚乌有的事实通过诉讼方式赋予国家强制力,使虚假诉讼的受害人(真正权利人)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使国家的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公众心中大打折扣,违背了修改后民诉法要求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期“专家坐堂”以案释法,引导广大读者了解虚假诉讼的危害,远离虚假诉讼,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一

公司经营不善已抵押  为优先受偿虚假诉讼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郭某的包装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归还银行贷款180万元,遂将公司以18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案外人陈某,但未办理厂房抵押手续,由陈某代为归还银行贷款。后郭某得知有人愿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包装厂。为此,郭某向被告人林某甲出具了虚假的金额为120万元的借条,并将包装公司厂房二次抵押给林某甲,还指使林某甲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抵押合同到期后,被告人郭某指使林某甲向法院对包装公司及郭某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后在法庭主持下,被告人林某乙受郭某指使代表包装公司与被告人林某甲达成和解,法庭随后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林某甲对包装公司的厂房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4月5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同日,被告人郭某、林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

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郭某、林某乙系自首,被告人林某甲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对三被告人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件。被告人郭某在已抵押公司的情况下,不仅与人合谋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还将公司二次抵押并办理备案登记,以骗取优先受偿。这种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人恶意串通,以虚假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司法机关,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司法秩序,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该案的判决,对虚假诉讼的认定和裁判具有典型意义,也警醒社会公众虚假诉讼害人害己的后果。

案例二

“套路贷”常见套路  假诉讼强占他人财物

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以被告人曹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多名组织成员,在明知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或未实际出借款项的情况下,伪造诉讼材料,持金额虚高或完全虚假的借款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通过执行程序,参与被害人被执行房产分配,分得非法利益,或者从被害人处非法占有财物。其中,被告人曹某参与四起虚假诉讼事实,刘某等人参与二起虚假诉讼案件,朱某等人参与一起虚假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等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构成虚假诉讼罪。前述被告人除犯有虚假诉讼罪外,还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多个罪名,予以数罪并罚,对曹某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7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320万元至120万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前述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现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官说法】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明确了可以存有“以诉讼、公正、仲裁”等手段。本案中,以曹某为首的涉黑组织,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已经向非典型性的“套路贷”演化,其中一个表现即利用司法机关,通过虚假诉讼确认其“债权”。人民法院对这样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这不仅仅在于这种行为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利用国家权力充当其非法牟利的工具,更在于这是打击蛰伏、隐藏的黑恶势力的需要,是维持金融秩序健康发展、维护民生的需要,是使人民群众获得更多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的需要。

案例三

不愿履行法院判决  虚假诉讼逃避执行

法院于2013年就被告人周某与陈某、陶某等六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周某支付陈某等六人合计162余万元款项。判决生效后,陈某等六人于2016年前后申请强制执行,周某履行部分金钱给付义务后拒绝履行其他义务。其间,为转移、隐藏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告人周某与胡某等二人(均另案处理)于2013年4月1日订立虚假购房合同,并进行虚假资金汇款300万元,制造转账流水。2013年12月9日,胡某等二人依据该虚假购房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300万元房款及利息,周某委托他人参与诉讼并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随后陈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此外,被告人周某在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有142万余元房租收入,其收到上述款项且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仍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虚假诉讼罪,予以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周某的拒执行为和虚假诉讼行为均系犯罪,一方面,其出于规避债务、逃避执行的目的,将收得的租金用于“支付”虚假的购房费用,客观上其行为也造成了法院无财产可执行,陈某、陶某等六名申请执行人债权无法实现的结果,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另一方面,周某伪造购房合同,制造虚假资金转账记录,通过虚假诉讼虚增自己的债务,再通过法院执行,进一步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罪。近年来,各级法院加大力度打击虚假诉讼和拒执犯罪,周某顶风作案,法院以数罪并罚给予严厉打击,值得肯定。该案的判决也在法院所在地引起巨大的反响,对当下频发的虚假诉讼案件、拒执案件起到了良好的抑制作用。

案例四

凭空捏造事实  以诈骗罪论处

2016年3月2日,李某以一轿车为质押,以金某为保证人,向被告人尹某借款16万元并约定月息3分,按月付息,同时尹某要求李某签订空白的车辆转让协议书、车辆过户协议书,交付身份证复印件及车辆资料。在扣除头息后,尹某将本金余款15.5万元交付李某,后李某陆续付息至同年11月。后尹某于2016年12月27日擅自将李某质押的车辆过户至他人名下,又于2017年5月24日二次转卖该车辆。

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尹某在隐瞒李某已支付多期利息及擅自变卖质押车辆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归还16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缺席判决,判令李某向尹某返还借款15.5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尹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隐瞒部分利息已支付及质押车辆已处置使得部分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仍持16万元借条提起虚假诉讼,意欲占有李某财物。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作出规定,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故本案尹某以虚假诉讼的手段企图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定罪。

尹某行为从整体上看,实质上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部分借款已经清偿的真相,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陷法官于错误认识作出裁判,利用法院的裁判权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符合三角诈骗的特征。在司法解释认为其手段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的情况下,以诈骗罪对其行为进行整体评价,更反映出其行为的本质特征。

案例五

利用法律政策漏洞  试图谋取非法利益

2016年5月至9月,在浙A车牌限制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奚某、方某与拥有浙A车牌的章某、罗某等多名车主合谋,由车主向黄某、奚某、方某等三人出具虚假借条,黄某等三人通过提起虚假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利用司法拍卖可获取浙A车牌的政策,将前述车主带浙A车牌的车辆通过司法拍卖,提升车辆拍卖价格,非法从中赚取差价。其中,被告人黄某参与虚假诉讼17起,奚某参与虚假诉讼16起,方某参与虚假诉讼4起,章某、罗某等18名车主各参与虚假诉讼1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奚某、方某等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奚某、方某系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至7000元不等;参与共谋的车主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1000元不等。

【法官说法】

本案查处的18起虚假诉讼案件中,5台车辆已通过司法拍卖被高于市场价卖出,各被告人非法获利数万元,其余案件或已调解结案或已进入执行、拍卖程序。这种行为钻地方政策及行业规则的漏洞,通过司法途径来攫取非法利益,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扰乱政府公共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力。通过本案的审判,严厉打击了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保障地方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正常施行,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有重要意义。  (据浙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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