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版:法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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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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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榜

“95后”“炒鞋”亏200万法官组织调解返还4.5万

浙江省诸暨市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炒鞋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95后”小伙购入一批潮鞋后却赔了200多万元,还被债主追到家门,苦闷一言难尽。

小黄今年20岁。早两年,他在国外留学时,成了“炒鞋”圈的一员。一双所谓的限量版、联名款、最新款球鞋,被“炒”出天价,一双鞋动辄几千甚至上万元。一开始,小黄靠“炒鞋”确实赚了些钱。后来,他毕业回国,“炒鞋”遇到了困难。回国后,小黄主要通过在国外的留学生或者越南、柬埔寨、美国的当地人收购球鞋,然后再转手卖掉。虽然有一定风险,但为了获利,小黄还是铤而走险。半年前,小黄通过微信认识了网友小刘。听说小黄有潮鞋的一手货源,小刘便开始向他大量购买球鞋。一周时间内,小刘打给小黄9.5万元用于购买球鞋。双方约好3到7天的时间里,交付约定的球鞋。

谁知,这时候,小黄的上家出了问题。对方收了钱,发过来的也的确是热门款的球鞋,却是45码以上很少有人会买的鞋码。小黄被骗了100多万元。他报过警,但是因为自己也不知道上家的真实身份,再加上涉外,警方无法立案。小黄说,家里到现在还囤着没人要的几百双大码球鞋。价格也从6600元一双跌到4000元左右。小黄只好退还给小刘其中的4万多元,并表示,剩下的5万元实在是还不出。于是,小刘就追债追到了诸暨。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小黄的爸爸帮小黄当场返还小刘剩余鞋款4.5万元,纠纷就此了结。除此以外,小黄又赔偿给了其他买家100多万。所以这场“炒鞋”的经历,让小黄亏损了200多万元。

被保险人意外猝死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湖北枣阳的常女士给母亲买了份保险,没想到老人突然猝死后,却意外遭到了拒赔。在与保险公司沟通无果后,常女士和父亲常某根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被判向原告支付10万元。

2018年11月10日,枣阳市太平镇的常女士通过手机支付宝蚂蚁保险平台为母亲陈某某购买了老年人综合意外保险,保障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47元。2019年4月5日,被保险人陈某某突感身体不适,被送往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4月8日被宣告死亡。该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肾功能衰竭、冠心病等。该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为此引起纠纷。

法院认为,该投保单上保险保障中的猝死解释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严重疾病,且直接、完全因此而在急性病发作之日起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幸身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严重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而《保险条款》对猝死未作解释,仅对突发急性严重疾病解释为“指投保前被保险人未曾接受治疗或者诊断,在保险期间突然发作的疾病,不包括投保前已有疾病和症状,与投保前已有疾病和症状相关的疾病和症状。”该解释为扩展解释,与常人理解的猝死不一致,因《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当双方解释和理解不一致时,应以投保单上猝死的解释为准,并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驾车驶入校园致人死亡司机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

在校园、小区等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车致人死亡的,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认定?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卢某在校内驾车致人死亡案,卢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4月24日16时55分,卢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从永定区坎市镇坎市中学正门驶入校区后,因车速较快,在校内左转弯上坡路段与对向驶来的由黄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黄某,造成黄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卢某拨打电话向龙岩市公安局坎市派出所报警,并在现场等候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卢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属情节较轻,综合卢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自首等情形,遂作出前述判决。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王睿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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