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2020年上海两会特别报道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01月20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下一篇

 

未成年“本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为何屡屡泄露?

叶青:建议制定统一操作规范

市人大代表叶青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 王湧 摄

□法治报记者  王川  陈颖婷

虽然我国刑诉法早已规定对未成年人所涉“轻罪”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实践中依然存在不足。对此,市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认为,应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并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以确保该制度的落实贯彻,给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刑事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

作为华东政法大学的校长,市人大代表叶青历来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话题,在今年上海“两会”上,叶青就提交了两份相关书面建议,分别是“关于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执行的若干建议”和“关于完善民办学前机构监管制度的建议”。

叶青表示,我国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应该对未成年人所涉“轻罪”(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在社会实践中,负责贯彻执行的各家单位未形成统一制度,以致那些本应被封存的记录,依然可以被查到。

“两会”期间,记者就“如何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对叶青代表进行了专访。

本应被封存犯罪记录却能轻易查到

记者: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怎么规定的,为什么能被轻易查到?您对此有什么建议?

叶青:我国2012年修改刑诉法增加了一个条款,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就是为了去标签化,让他们有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刑事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不过这项制度在现实执行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公安交警部门在临检酒驾时,或遇重大事件、节假日,公安执勤民警在地铁站查验身份证时,通过PDA执法仪都可以轻易查到被查对象未成年时的犯罪信息。这说明该对象未成年时的犯罪信息并没有得到有效封存,且查询过程也没有内部报批程序的限制。

同时,本市一些公证机构在申请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进行公证审核时,也能发现申请人在未成年时的犯罪记录,一旦发现有记录则拒绝公证,结果造成申请人失去就业机会。

此外,公安派出所窗口的许多值班民警并不清楚如何向已刑满释放的未成年开具其未成年时犯罪信息封存后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这说明部分公安民警对有关国家法律及相关行政规章的学习与理解还远远不够。

“重启”封存记录需要多个限定条件

记者:什么人或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查询或重新启封未成年人已经封存的犯罪记录?对如何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执行有何建议?

叶青:现行法律要求,司法机关在执行刑诉法上述新增条款时,有三方面限制:一,司法机关封存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采取保密措施,妥善保存,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向外界提供;二,在未成年人需要对外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司法机关应当依照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三,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司法机关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允许其他人员查阅、摘抄或者复制未成年人犯罪材料。

此外,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还明确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上述报告义务。”

也就是说,即便是在征兵入伍时,申请人也不用报告自己未成年时的轻罪刑罚,且这些刑罚记录理应已经被封存了。

为了能让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得到更好的执行,建议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行政规章的学习与培训;公安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的具体执行程序联合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适时就本市贯彻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人的保护性制度与程序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或法律监督。

 

 

内 容 版 权 归 报 社 所 有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