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律师圆桌

版面概览

上一版   

 

2020年01月20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恶意欠薪”入刑多年成效彰显

资料图片

■圆桌主持  陈宏光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持人:

为了震慑恶意欠薪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刑法》在2011年修订时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在2013年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

近年来,恶意欠薪问题虽仍未绝迹,但在相关机制不断完善、刑事处罚有力震慑之下,欠薪情况总体来说得到了缓解。

刑事处罚是最后手段

对于欠薪行为,相较于民事途径的自力救济,行政机关的介入和处罚,刑罚应当是最后的手段。

和晓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手段,“恶意欠薪”入刑,本身并不能解决欠薪问题。只是作为一种刑罚措施,它对恶意欠薪者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对于欠薪行为,相较于民事途径的自力救济,行政机关的介入和处罚,刑罚应当是最后的手段。

就刑法的规定本身来看,“恶意欠薪”入罪需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等要素。

之所以要设置这些条件,也体现了立法者极为慎重的态度。

从根本上说,欠薪是民事领域的问题,劳动者要拿到欠薪,主要还是得通过民事途径,或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介入予以督促和查处。

刑法能让恶意欠薪者受到惩处,但它本身并不解决劳动者的欠薪问题。为了实现使劳动者拿到欠薪的根本目的,立法时才特地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见在欠薪问题上,刑事处罚是手段,但不是目的。

因此,保护劳动者不受欠薪之苦,刑事应当是、也只能是辅助手段。使劳动者的自力救济更加畅通有力,让职能部门的介入更加给力,这才是治本之道。

细化标准有利于入刑

从《刑法》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到最高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相关标准的日益细化和规范化,无疑有利于对恶意欠薪入刑。

潘轶:从《刑法》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到最高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再到地方性解释的出台,相关标准的日益细化和规范化,无疑有利于对恶意欠薪入刑,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的目的。

《刑法》在2011年修订时,首次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然而这一刑法规定本身过于空泛,导致实践中司法机关大都无所适从,入刑的案例少之又少。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入刑情节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同时设定了一些具体数值作为标准,比如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发展并不平衡,不同地区劳动者的平均收入、最低工资标准等数值都有较大差异,因此最高院在《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设定了相关数值标准,其范围相对来说还是较大的。

同时这一解释中也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此后,多地陆续出台了细化标准,推动了“恶意欠薪”入刑的落实,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根治还须系统工程

国务院近日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了规定。正是通过持续的、系统性的制度建设,才使得恶意欠薪问题在近几年持续减少。

李晓茂:无论是欠薪赔偿还是刑事制裁,都已经是“马后炮”,是欠薪之后的措施。要治理欠薪问题,必须事前事后都有手段,根治还须系统工程。

从大的方面来说,这需要社会诚信制度的完善。只有当进了黑名单就寸步难行时,包括欠薪在内的各种“老赖”才会感受到切实的压力。

目前,我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在不断加强,法院的执行力度也不断增强。除了公开曝光之外,通过信用信息的联网,这些“老赖”还面临各种限制。

从劳动关系方面来说,国务院办公厅多年前曾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为此,国务院制订了不少治本之策,比如建立工资专用账户、推行银行代发工资、设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国务院近日公布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了规定。正是通过持续的、系统性的制度建设,才使得恶意欠薪问题在近几年持续减少。

■相关报道

江苏:欠薪案件数连续4年下降

据《新华日报》报道,江苏省人社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日前联合举行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新闻通气会,通报开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坚工作情况,明确江苏省将确保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动态清零,确保农民工拿到工资安心回家过年。

据江苏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张景亮介绍,去年全省人社部门共立案查处欠薪案件6635件,为6.9万人追发工资4.26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9.67%、49.34%和35.84%,保持连续4年“三下降”。为根治欠薪,江苏省还将采取系列措施,在全社会营造不敢欠、不能欠、不想欠的氛围,确保2020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农民工遭遇欠薪怎么办?江苏省畅通“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渠道,在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开辟“根治欠薪”举报投诉专栏,在建设工地等农民工集中的地方张贴“我的工资”维权二维码,向农民工定向发送维权服务短信,线上线下广泛接收农民工反映的线索信息,确保农民工投诉“有门”、维权有助。

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江苏省去年调整成立省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将成员单位扩充至22家,增强根治欠薪宣传引导、分类监管、行政司法联动、统计监测和信访处置等工作职责,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江苏省建有全省联动的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两大平台”,打破地域限制,对欠薪案件进行协同办理和全程监督,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省联动受理”。去年平台共接受举报投诉3.24万件,其中四成以上为异地举报投诉。

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发生的重点领域。为从源头堵住欠薪漏洞,江苏省人社、住建等部门联合推行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三项核心制度,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建设互联互通的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通过人数比对、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金额比对,精准监管工资支付情况,实现三项制度“一体化”管理,并率先与全国平台对接。

当天的新闻通气会上,江苏省高院公布了4起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江苏省持续加大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欠薪力度,对欠薪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刘庆阳表示,对于恶意欠薪犯罪,全省公安机关始终保持“零容忍”,去年以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29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35名,通过主动介入、严厉打击,全省案件数、抓获人数同比分别下降5.8%、5.2%,已连续5年同比降幅超过5%。

 

 

内 容 版 权 归 报 社 所 有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