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法治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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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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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上海针对疫情紧急立法

和时间赛跑 规范本市防控疫情有关活动及其管理

面对疫情,本市小区开始封闭式管理 记者 王湧 摄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我们在和时间赛跑。在这样的特殊时期作出这样的特殊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

今天是上海许多企业复工的第一天,为了应对春运返沪的大客流,在“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的关键阶段,上周五市人大常委会紧急立法,作出《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范了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有关活动及其管理,包括防控的总体要求、政府相关职责、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记者了解到,这也是全国首个省市级针对新冠病毒疫情的紧急立法。

10天紧急立法  借鉴防范“非典”经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委、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于1月24日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

疫情防控需要法治先行,为了确保一系列防控措施能落地做实,法治支撑必不可少。疫情发生后,市人大常委的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在社区基层调研时,就听到这样的呼声。市人大常委会紧急立法仅仅花了10天。而这10天背后,是一场与疫情的时间赛跑。

1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成立联合起草小组,并于1月29日下午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卫健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人保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在防控工作中对立法的需求,经反复研究,形成《决定》草案初稿。

1月31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蒋卓庆主任带队赴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立法调研,并组织常委会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部门多次研究《决定》草案起草工作。

2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听取了《决定》草案起草情况报告,并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了要求。

“这次《决定》是一个应急性的决定。我们需要抢在2月9日大规模人流到来之前作出决定。”丁伟说,这是特殊时期做出的特殊决定。

尽管立法的时间紧迫,但立法的质量却并不打折。此后,《决定》草案又多次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3次听取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部分市人大代表、区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即使在2月7日上午决议草案的最后一次审议中,依然有常委会委员在推敲条款中的“细枝末节”,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常委会法工委对《决定》草案作了反复修改完善。

其实,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要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在上海并非首次——17年前的那场非典,上海市人大同样作过一个针对疫情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此次作出的《决定》就是是借鉴上海防治“非典”时期和筹办世博会期间的有效做法。在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资源的不足;有助于针对上海超大城市实际,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隐瞒病史、逃避隔离严重者将纳入信用“黑名单”

《决定》指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开展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情况。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接受调查、开展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构成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紧急征用合法且有偿

因为疫情需要,口罩等防疫物资紧缺,上海对于此类物资开展了紧急征用。总部在蒙特利尔的美迪康医用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也被紧急征用,供应上海。

对此,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刘平解释了征用的合法合理性。他表示,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在本次疫情紧急的前提下,按照法律紧急征用物资。首先,本市要求相关企业抓紧生产应急援助物资,在物资生产出来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该单位紧急征用应急物资。“这是我们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所需要的措施,也是不得已为之。”刘平强调,所有的依法征用都是有补偿的,补偿资金由政府财力予以保障。

《决定》也对紧急征用的问题予以了明确,在紧急征用方面,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必要时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要求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提供相应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对于公众关心的疫情慈善募捐活动,《决定》也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慈善募捐活动的规范管理,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有序。

委员建议:加强监督关注《决定》实施效果

丁伟表示,《决定》重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各项管理措施的“管用有效”,为了切实做好“三防”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市政府,在医疗卫生、道口管理、社区管理等11个领域,可以采取临时性的管理措施,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顾伟强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他十分关注《决定》的实施效果。在他看来需要抓好跟踪,督促有关各方依法尽责尽职。《决定》颁布以后,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检查的力度,发现薄弱环节,通过适时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将防控的重点下沉到基层,提高《决定》的知晓率,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和市民的积极性,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及时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顾伟强认为,要通过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多种途径,推动压紧、压实各方责任,促使有关各方把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最大程度的降低疫情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苏明委员也表示,当前要特别关注基层群众意见建议的及时反馈,渠道要更加明确和畅通。打好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既要有自上而下明确的部署和检查,还要重视自下而上的反馈,形成上下呼应、有机联动的闭环。尤其是各地区的属地防控,要及早发现薄弱环节,盯紧社区和各个基本单元。

苏明坦言,在当前各个基层单位人手紧、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更要依靠广大群众共同参与。“面上要全覆盖的情况下,对于任何点上可能出现的问题,感受最敏感、发现最及时的往往是属地的群众,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畅通信息反馈、情况反映的渠道,形成分级负责、快速应对、快速处理的机制。”苏明说。

顾伟强委员建议推动保障支持依法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打击制造传播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挟病伤医、暴力伤医等一系列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对此,市人大司法检察委员会将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跟踪,全力支持本市公检法机关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的司法力度;支持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打击;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支持法院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疫情防控的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加大疫情期间矛盾纠纷的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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