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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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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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病情与人群接触

律师解析为何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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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每有引人关注的社会事件、法律问题发生,律师往往能在第一时间给出提示、提供服务。我们为读者采集律师对这些身边事的法律解析,让您不用出家门就可享受“律师服务”。

据“红星新闻”报道,2月1日,一则案例通报,引发广泛关注。青海一名确诊患者苟某,曾隐瞒发热、咳嗽等症状,主动与人群密切接触,被当地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肆虐和全国抗疫的当下,此案传递出怎样的信号?对公众正确面对和积极参与防疫工作又有何意义?记者采访两位法律专家,就此进行解读。

隐瞒行踪遭立案查处

据青海公安官方微信“青海公安”通报,截至1月31日24时,西宁市已确诊9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病例。其中,已向社会公布的确诊病例苟某的病例详情受到了大家的关注。当日,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通报,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警方通报中指出,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涉嫌该罪不必造成后果

在疫情肆虐和全国抗疫的当下,此案传递出怎样的信号?

“从披露的情况看,公安机关对村民苟某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胡永平律师分析,苟某明知道武汉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爆发源头之一,且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但其种种行为显示,苟某对自己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持放任态度,且对自己可能传染给周围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也持放任态度。

“如果苟某故意隐瞒病情,并主动与周边人密切接触,其行为已经对周围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胡永平解释说,如若苟某只是疏忽大意,认为自己没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那么其行为则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柴永林认为,本案中如有证据证明苟某已经确诊,或者明知自己可能被型冠状病毒感染后,仍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对危害结果持积极或者放任的态度,则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特别指出的是,该罪名为危险犯,即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不必造成危害后果,就可构成此罪。”柴永林说,若苟某只是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措施,造成引起甲类(或按甲类管理)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面临三年以上徒刑

据介绍,根据《刑法》《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苟某的行为构罪,将面临怎样的处罚?柴永林说,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赵倩  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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