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吉泽伟 为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编制发布了《劳动合同(通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了全面的指导。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深入解析,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应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工资依法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解析: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确定工资水平,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随意调整员工的工资待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基础,若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存在其他需要调整工资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调整原因,并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解析: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和缴纳社保。在社保入税的大背景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受到多方核查和监督,切不可与劳动者协商,将应缴纳社保的费用以现金或者其他补贴的方式发给劳动者个人。 第十条 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解析:劳动者福利待遇的相关规定不断在完善,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自主创新,根据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不论用人单位补充了何种保险,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是最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解析: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当发生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情形时,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若劳动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正常为员工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受伤害职工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 第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乙方应主动学习,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解析: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人才储备和安全、稳定、健康向上发展。用人单位应适时根据具体工作岗位的需求,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员工的工作能力。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对于有技术生产业务或者存在技术工种业务的,用人单位必须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以确保劳动者熟练、规范操作,避免出现因操作不当引起的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依法告知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在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解析:在市场激烈竞争的大环境下,劳动者选择工作单位时,除薪酬待遇的考量外,也开始注重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尤其对于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或者可能会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用人单位来说,必须做好职业病的防护措施,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自身也应加强身体锻炼,在高压、高强度的工作环境下保护自己,防范疾病的发生。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解析:在生产活动中,因职工操作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加强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防范安全风险。用人单位安排给劳动者的作业任务,劳动者应有清楚的认识和判断。 对于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采取书面形式。 解析: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实践中,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无书面变更协议的情况非常多,最终导致变更行为无效。因此对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共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变更后的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解析:《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适用的情形都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需要劳动者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协助配合。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作交接时支付。 解析: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工作交接,则劳动者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如劳动者应当将用人单位的财物、办公用品、资料信息等移交给单位。若劳动者离职时,存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那么劳动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因为工作交接是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前置程序。当劳动者按照约定办理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劳动者结算、支付相关的费用,不得克扣或者拒绝支付,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解析:用人单位不可因挟制、打击、为难劳动者而拒绝出具证明或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这样做会引发劳动争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双方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 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解析:用人单位因工作的要求,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也可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要求的违约金,这也是除专项培训外用人单位唯一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但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把握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可超范围约定竞业限制。 第二十条 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要求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解析:《劳动法》中的“职业培训”与《劳动合同法》中的“专业技术培训”是有区别的。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针对所有员工提升工作能力的制度,而专业技术培训是用人单位因某一工作要求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由用人单位承担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但约定服务期限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用人单位也可约定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若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前离职,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里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解析: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属于法定条款,若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已有的合同文本内容不足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者双方均认为需要补充其他内容的,则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该条中进行约定。 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尽量选择协商、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劳动者须启动劳动争议仲裁这个前置程序,不可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解析:实践中经常出现员工旷工、不打招呼离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联系到员工,向员工发送限期返岗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文书时,发现员工未留存联系方式和地址,或者所留地址是错误的,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向员工有效送达书面文书。 该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中所记载的劳动者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就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书面文书的地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只要向该合同当中确定的劳动者的地址送达了书面文书,即便劳动者未签收或者地址错误等退回,也意味着用人单位履行了送达义务。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双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解析: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故双方均知悉劳动合同的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若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由规定,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解析:劳动合同只有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后才生效。劳动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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