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法治综合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03月20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下一篇

 

地方政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审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针对当前法集资现象依然突出的现状,目前提交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中新增了相关条款,明确地方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经研究,处置非法集资是打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央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地方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为此,《条例(草案)》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职责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定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性质认定、案件处置等工作。

《条例(草案)》表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的,发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和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在沪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各自领域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地方金融组织、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风险识别和预警,做好案件移送、防范和处置工作,并根据案件需要依法出具行政认定意见。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嫌非法金融犯罪活动,依法采取冻结资金、限制相关人员出境等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一般工商企业加强名称、经营范围和股东的登记管理,依法开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关闭网站等处置措施。

法院、检察院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同时,地方金融组织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发生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收到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风险研判、评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控制风险扩大的措施。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仍不能控制风险扩大、可能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对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采取接管、安排其他同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等措施,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风险处置。

 

 

内 容 版 权 归 报 社 所 有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