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法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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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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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沪全国政协委员认真“备战”全国两会

建议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疫情防控背景下,即将召开的2020全国两会备受关注。在沪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积极“备战”,已经准备好6件相关提案,内容涉及“完善疫情防控信息报告、预警和公布法律制度”“完善禁食野生动物相关刑事立法”等各个方面。

“对于野生动物交易、食用行为的规制刻不容缓。”吕红兵表示,我国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及食用的现行立法明显不足。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他将递交提案建议,扩大刑法就野生动物保护的对象范围,将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

野生动物保护范围过窄建议扩大保护对象范围

具体而言,吕红兵认为,目前野生动物保护范围过窄,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薄弱。

“现行刑法中虽已相对全面地规范了对各类水生野生动物的非法捕捞,但对于陆生野生动物的专属罪名体系则以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核心,且仅限于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二级的范围,尚不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下称“三有野生动物”),更无法触及其他可能引起公共卫生事件的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此外,刑法规制的野生动物交易类型有限,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入刑。

针对上述问题,吕红兵拟递交提案建议,扩大刑法就野生动物保护的对象范围: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包括“三有野生动物”。

具体而言,《刑法》第151条规定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341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的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扩大至包括可能引起各类疾病、病毒传播的各类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可适用《决定》所述“三有野生动物”。由于可能致病的野生动物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因此具体的“三有野生动物”的名录应定期由国家卫生部门、检疫部门进行更新。

建议将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

此外,吕红兵在拟递交提案中建议,扩大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范围,将食用野生动物纳入刑法规制。

“在扩大现有刑法第151条和第341条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后,从实现对野生动物‘从猎捕杀害到餐桌’的全链条惩治,尤其是从禁止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角度来说,尚有经营、加工、食用受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未被囊括入刑。”因此,吕红兵建议,一方面将经营、加工、出售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及非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入刑。对此非法经营行为,设置“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量刑情节,可根据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数量、价值及非法获利金额予以认定。同时,如果曾由于非法经营、加工、出售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被处以非法经营罪后,又再犯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按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处罚,以达到宽严相适应的规制效果。

同时,建议将食用“三有野生动物”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为使食用野生动物入刑更具有操作性,将食用“三有野生动物”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后,可在刑法中规定,对由于食用“三有野生动物”而被处以3次及以上治安管理处罚的食用者,构成刑事犯罪,并以刑罚论处。

如果曾有非法经营、加工、出售“三有野生动物”的非法经营行为,又违反法律食用“三有野生动物”的,无论食用次数以及是否曾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均构成前述非法经营、加工、出售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按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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